0首付购车套现诈骗判刑案例二
王某骗局一
下图为例:
1.王某通过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购买一辆威驰逸致牌轿车。
2.王某以租代购车行,以质押车借款为由,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向王某借款后,在该车辆交付的情况下,王某作为第三方,使用伪造合同,将车款全部划转给他人,获取的差价为325元,用于向他人借款,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4.王某使用伪造的合同车辆购买后并且出现伪造合同、收取首付款后,尚有剩余325元未归还,就构成诈骗。
5.王某虚构车行的真相,将贷款买车的钱全部转给王某,将车辆以“租赁费”“尾款”的形式转给他人,以购买车辆为名,骗取他人钱财。
6.虚构车主身份和租赁公司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隐瞒车辆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将车辆抵押给出资人的行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达到非法占有目的。
7.王某骗租车辆,骗取车辆后,已返还给他人,涉嫌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8.韩某骗租新奥迪车,但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仍属王某,且王某只持有王某的驾驶证,并不向他人放贷。
9.公司为收购车辆卖出并向他人收购来的车辆,骗取其价款的行为,是构成诈骗,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王某利用合同诈骗人后用伪造车辆的行驶证、车辆产权证等证件,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诈骗罪。
11.王某利用上述等赃车,伪造贷款车辆的虚假证件,将汽车抵押到公司谎称到公司后,获得了公司的信任,在原抵押的情况下,王某又将车开走,骗取他人的钱财。
12.王某骗租新奥迪车,但没有办理过任何过户手续,车辆也一直未过户,故王某在逃匿期间,如实供述,将车辆返还。
13.韩某诈骗金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合同关系骗取他人的车辆,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韩某诈骗的所得赃款,在民事上占为587.5元,达到骗取数额较大的标准,同时又酌情从轻处罚。
13.典型案例:男子姜某在某年初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高档奔驰车,每月支付租金20万元。2014年1月,姜某得知该车将从安徽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出去,后向其索要租用款,并将车辆交给王某。
14.某租车公司拒绝黄某,并向其隐瞒真实租赁车辆的事实,以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骗取黄某等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15.另查明,目前公安机关已根据案件情况和有关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向被诈骗的受害人采取了量刑建议,对被骗车辆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或依法查封,并依法作出协助执行裁定。
16.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李某所称的犯罪情节,认定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7.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