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将父亲名下的汽车抵押给他人借款,
在银行、典当行之间产生了债务纠纷、动产物权、所有权和质权等争议,银行、典当行、法院或者其他组织虽然无权处置车辆,但是可以要求质押人偿债,取得债务人的谅解。
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其他财产,可以将车辆质押给第三人,
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于质押物的处置权人,法院或者银行等组织可以采取的处置。
对于汽车质押的处置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也不禁止,并不允许有车辆实际使用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车辆物权的转让,在交付时发生效力,而且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是以交付为准的,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抵押车买卖的实际情况而定。
不过,目前来说,实际操作中,典当行的车辆处置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而已,无法确定所有权的转移。
此外,依据我国的物权法,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抵押车转让其实本质上是债权转让,因此购买抵押车之后只能享有汽车的使用权,并不拥有汽车的所有权,这也是购买者担心的问题,不能过户,以后要是出问题可能会对购买者造成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