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担保抵押贷款中“常规贷款”的认定
詹泰顺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助理检察官
青海省检察业务专家
摘要:汽车担保抵押有一定的“套路”,实际上不属于“套路贷”犯罪。 利用“套路”是为了创造交易机会,达成汽车担保抵押协议,通过交易获利,因此不应评价为“套路贷款”; 在签订、履行汽车担保抵押协议过程中,利用“套路”是故意制造违约行为、单方面准备欠款、恐吓、抢劫他人财物,“套路”本质上是实施违法犯罪的手段。占有他人赃物,应定性为“套路借贷”罪。 认定“套路贷”罪,需要根据非法获取赃物的具体行为,按照民法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犯罪处理。 黑恶势力出于获取经济利益的动机,容易实施“套路借贷”犯罪。 因此,对于违反符合黑恶势力特征的规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黑恶势力。
关键词:汽车担保抵押罪 套路贷款 适用于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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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通过借贷方式实现资本增值的民间金融行为越来越普遍。 民间借贷、高息借贷、“套路贷”、黑恶势力的“套路贷”组织,看上去都是一样的。 但这是天壤之别。 保护合法民间借贷,打击民间借贷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不押车贷款怎么贷,有必要根据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标准,对借贷关系中的“套路”行为进行认定。 笔者以黄某等人盗窃、敲诈勒索、恐吓案件为例,分析汽车担保、抵押领域的惯常规律,为识别和打击此类犯罪提供参考。
1. 基本事实
被告黄先生自2016年起自行或指使他人经营“免押金加GPS车贷”业务,债务人只需在被担保的汽车上安装GPS,并提供汽车备用钥匙即可,无需实际交付汽车即可获得抵押贷款。 。 这类抵押贷款业务贷款门槛低,市场需求大,并以抵押贷款的名义设置各种取钱方式。 为了赚取更高利润,占领车贷市场,黄某与他人合伙设立金融车贷公司,未经注册,也无金融借贷资质。
黄某的公司采用“欺骗放贷-制造违约-违约拖车-索要赎金-卖车”的模式来榨取公司利润。
第一步是误导性贷款。 表面上,该公司通过在陌陌同学圈宣传、散发小广告等方式,谎称是万达集团子公司,营造“无押金、有车贷、手续简单、放款速度快”的假象。 “、每月还款利息低”,吸引借款人前来借钱。 实际借款时,他们以缴纳还贷押金、综合管理费、GPS安装费等为由,编造借口误导受害人,受害人实际拿到的金额仅为房贷金额的80%左右。 该公司收到抵押贷款后,在担保车上安装了GPS,并获得了备用钥匙。 借口是为双方解决纠纷提供保证。 事实上,GPS和备用钥匙被该公司用作犯罪工具,肆意控制汽车。 据悉,该协议故意含糊其辞。 在签署车贷协议时,该公司要么催促尽快签署格式协议,以便受害人能够完美地了解协议细节; 让受害者放松。 同时,该公司故意不将该协议交给受害人保存,使受害人记不住协议的详细内容,发生纠纷时难以主张权利。
第二步是故意毁约。 公司故意以各种方式设置合规障碍。 例如,在协议签订初期,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提醒受害人张某甲等人每期还款时间,等他们习惯后,突然不再提醒他们贷款还款时间。不押车贷款怎么贷,导致其忘记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因受害人王某甲偿还贷款的时间比约定时间晚了几分钟,以逾期还款为由,被视为违约; 以伪造不正常的GPS以及受害人乐某在GPS上移动肢体为由,认定其构成违约; 受害人邱某甲在欠款之前,曾将汽车抵押给他人办理住房贷款。 属于恶意重复担保,认定其违约; 因业务员提供的贷款还款账户信息有误,公司仍声称受害人A先生等人未按期限将贷款还款至公司指定账户,视为违约理由是逾期了。
第三步,非法拖车。 公司在擅自认定受害人违约的同时,根据安装的GPS定位,指派拖车队人员携带公司提供的干扰器、液压钳、电棍、备用钥匙、车贷协议等在没有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在车上。 ,用备用钥匙开走担保人的车; 如果车上有人,他们会使用强行拉扯、殴打、警棍电击等暴力方法赶走车内的人,然后开走汽车; 将车拖回并统一停放。 黄指定的地点。
第四步是索要赎金。 黄某指使相关成员与客户交涉,要求其收取本息(抵押金额)、违约金的50%,并支付200至10亿元不等的赎金(以拖车费、停车费等),否则担保车将被当作“黑车”出售,促使客户退缩、屈服于谈判要求。
第五步,卖车盈利。 如果客户不能满足上述要求,黄某就会将被扣押的汽车通过二手车市场出售,从而赚取巨额非法利润。
黄某等人先后在F市等8个地方设立了金融车贷公司,组建了4个拖车队,聘请社会人员和有不良记录的人员负责各分支机构的拖车、扣押事务。 截至2017年11月,该组织涉案汽车超过350辆,贷款资金超过1300亿元,扣留汽车293辆,被车主赎回94辆,赎金超过719亿元。 另有16辆汽车被售出或下落不明。 。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以借钱为名,招募多人,引诱受害人签订虚高的车贷欠款协议、车辆质量(抵押)协议等,以达到诈骗目的。控制和非法占有的目的。 安装GPS、家访、借贷、拖车、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行为相继实施,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 黄某等人以恶意违约、擅自认定违约行为的方式,向受害人索要高额违约金和赎回费用。 该组织不断壮大,非法获利超过200亿元,严重扰乱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 被告人黄某经法院一审审理,数罪并罚改判为有期徒刑22年; 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6年至1年4个月有期徒刑。 [1]
2、套路:叫车保赚财产
(一)协议签订中的“常规”
一方面,黄氏公司宣传“买车不用存钱,有车就可以贷款,手续简单,贷款快,月还款利息低”,以此为诱饵,吸引受害人欠款。 但在签订贷款合同时,高额的月利息被包装成“还款押金”、“GPS安装费”、“综合管理费”等虚假费用。 此类虚假费用的支付和退还条件,甚至被剥夺仔细查看和保存协议文本的权利,基于误解迫使受害人签署了虚增金额的协议,导致受害人实际收到的金额只占抵押贷款金额的80%左右。
类似的“砍息”行为在高息贷款中也存在。 在“斩首利息”中,借款人预先支付的资金是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认可的月利息。 双方对此均表示认同。 贷方没有误导行为。 这也不是大错特错。 借款人在“套路”中预付的资金,不是双方约定的月息,也不是“斩首利息”,而是各种手续费和保证金。 双方尚未就所付资金的用途及退款条件达成明确约定。 贷款人依靠债务人需要资金的压力,利用“监管”、“低利率”等概念,让债务人陷入误会,签署虚高的贷款协议并被迫履行。 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赃物,构成盗窃罪。
(二)协议执行中的“套路”
黄某等人组织“带GPS无押金车贷”业务,以非法占有他人赃物为目的,本质上并非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而是一种“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对实际本金、利息和月息都有明确的了解; 同时,贷款人主要通过借贷关系获取每月利息以获取利润,并希望借贷关系能够持续下去。 本案中,每月的房贷利息并不是黄某等人索要的主要利益,而高达房贷金额2-6倍的“违约金”、“拖车费”等赎金才是赃物得知黄某等人确实意图非法占有。 例如,受害人王某甲实际上以其车辆向黄某等人的公司取得了8016元的抵押,作为资金周转的担保。 被迫支付4.8亿元赎回车辆。 受害人在签署贷款协议时,并不知道协议中“违约条款”和“拖车费”的含义,更不知道黄某等人主动追求毁约、拖车费等赎金目的。 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一份空白协议。 因此,本案是一起以借款为名,设置陷阱,索取高额“违约金”和“拖车费”的“套路借贷”犯罪。
为了促使受害人接受并支付“违约金”、“拖车费”等高额赎金,黄某等人实施了软硬兼施的“追债”行为,属于敲诈勒索、恐吓或勒索等行为。强奸。 有的案件中,被告利用事先取得的备用车钥匙私自开走担保车辆,然后威胁将该车作为“黑车”出售,并索要“违约金”、“拖车费”等。勒索赎金,促使受害人支付汽车费用,构成敲诈勒索、恐吓罪。 例如,受害人罗某甲以其宝马车担保获得15.43亿元后,该公司以测试汽车GPS设施为由侵占该车,然后擅自认定受害人违约,并威胁要出售该车。其控制汽车,勒索赎金33.7亿元。 当受害人没有及时支付赎金时,该公司将车作为黑车出售。 有的案件中,被告人拖车时,面对受害人的反抗,使用警棍、铁棍等暴力手段对其进行恐吓。 比如,受害人邓某以自己的车辆为担保,实际取得了4230元的抵押贷款。之后,该公司以逾期支付月租为由,用警棍将邓某殴打。邓某被迫支付3亿元赎回面包车。
3、难点:罪犯与平民交织中的犯罪认定
(一)准确区分“常规贷款”和民间贷款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在客观表现上有一定的相似性,民间借贷是建立在具有意思自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而“套路贷”则是借用、非法占有他人赃物的假象。商品。 犯罪行为的目的。
有无套路并不是区分两者的标准。 民间借贷中也可能存在某些套路和误导,比如夸大宣传、隐瞒贷款人与实际投资人之间的匿名代理关系、先偿还月息后还本息、甚至同意保留所有权等。 而这种套路和误导有两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设立套路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民商事交易关系的建立和履行,通过真实的交易行为获取利益,而不是通过套路直接获取他人的赃物; 协议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债务人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愿接受协议规定的义务。 因此,在经济活动中,日常借贷关系不能直接等同于“日常借贷”。
在“套路借贷”犯罪中,被告人故意制造各种违约行为、单方面确定赎金标准等,不去推动真实借贷交易的完成,从而谋取利益。 即使被告与受害人表面上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相关证据,并揭开了犯罪借贷的面纱,这种借贷关系要么是恶意的虚假债务,要么是一方故意制造的违约行为,不属于双方自愿约定的债权关系或因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表面上的借贷法律关系掩盖不了通过欺骗、敲诈、虚假诉讼等手段直接获取他人赃物的实质。
(二)根据犯罪构成确定“套路贷”案罪名
事实上,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联合起草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主观非法占有角度对“套路贷”进行了处理。目的和客观行为特征。 已作出规定,“常规贷款”不属于民事法律罪名,而是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总称。 在实施“套路借贷”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所采用的具体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多变。 能骗的就骗,不能骗的要么实施虚假诉讼,要么勒索恐吓,要么直接抢夺赃物,要么监禁、绑架他人。 对于申请“套路贷”的,应当依法根据每个被害人的具体犯罪手段认定犯罪。
目前,“套路贷”犯罪组织越来越严密,犯罪分工也越来越细。 对于一些履行公司工作安排和职责的行为,表面上不应该受到刑法的指控,但在犯罪过程中,他们之间有着明确的分工。 有的负责虚假宣传,有的负责安装GPS设备。 有的负责拖走违法车辆,有的负责索要赎金,有的负责在二手车市场卖车,还有的负责财务管理。 他们互相配合,形成犯罪联系,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构成相关犯罪的惯犯。
(三)准确把握“套路贷”犯罪组织向黑恶势力演变
“套路贷”犯罪组织不一定是黑恶势力,但“套路贷”犯罪组织很容易与黑恶势力交织在一起。 “套路贷”犯罪组织驯服黑恶势力,招揽人员,频频公开实施暴力“追债”等犯罪行为,作恶欺压人民,对当地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 对不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
笔记:
[1]参见(2019)赣10刑终284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