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黄之所以在标题中的“车贷”三个字上加了逗号,是因为金融租赁公司根本没有车贷业务(代理金融机构不算公司自有业务),而金融租赁公司与“车贷业务”类似。 “贷”就是售后回租业务。 为了方便业务,不少金融租赁公司利用售后回租业务冒充“车贷”业务。
1、售后回租和车贷的区别
汽车抵押贷款是车辆抵押贷款的简称。 车辆抵押贷款是以债务人或第二人的车辆或自购汽车为抵押,从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抵押公司获得的抵押。
从上述概念的解释可以看出,经营汽车贷款的主体必须是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必须接受金融监管部门(银监会及其下属机构)的批准和监管。 ),并且必须取得金融业务资格。 常规汽车贷款的经营机构通常是商业建设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小额抵押贷款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
从广义上讲车抵贷什么平台可贷款,金融租赁公司分为两类和三类。 一是金融租赁公司(简称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 另一类是商业金融租赁公司(简称商业租赁),商业租赁分为外资试点金融租赁公司和内资金融租赁公司,商业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企业,不是持牌金融机构。 2018年4月20日,商业金融租赁公司并入银监会监管。 但目前尚未出台监管规定,且并非持牌金融机构。
狭义的融资租赁是指商业性金融租赁公司。 我们一般所说的金融租赁公司一般是指狭义的金融租赁公司概念,是指商业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金融租赁公司指商业金融租赁公司)。
由于金融租赁公司不是持牌金融机构,不具备经营抵押业务的资质,因此金融租赁公司不可能开展“车贷”业务! 那么金融租赁公司宣传的“车贷”到底是什么? 金融租赁公司类似“车贷”的业务称为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以下简称售后回租)。
关于售后回租和“车贷”的区别,老黄在陌陌公众号上写了一篇文章(陌陌公众号链接:【原创】金融租赁公司“车贷”收取“斩首利息”?存在!那是因为你不明白什么是融资租赁。)。 当时不少媒体撰文称,金融租赁公司为“车贷”业务支付“斩首利息”,是因为混淆了售后回租和“车贷”的概念,所以老黄专门写了这篇文章区分两位作者的文章。
希望以后大家不再用“车贷”的概念和要求来判断售后回租,而是真正了解售后回租,从售后的角度看待售后回租——售后回租。
2、融资租赁业务类型
融资租赁是20世纪50年代在法国形成的一种新的租赁模式,20世纪80年代引入中国。 它是传统金融与传统租赁相结合而形成的现代租赁。 融资租赁具有独特的意义和特点。 融资租赁的特点是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合同期内,承租人仅有使用权,融资租赁公司保留设备的所有权。 协议期满后,按名义价格转让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的业务类型主要分为:
(1)直接融资租赁(直接租赁)
(2)售后回租
(三)委托租赁情况
(4) 出租
(五)杠杆租赁
(六)共享租赁
(七)风险租赁
(八)捆绑式融资租赁
(九)项目融资租赁
(10) 销售租赁
(十一)联合租赁
其中,很多形式的融资租赁是只能用于小型项目、小型设备的租赁。 车辆融资租赁主要包括车辆直接融资租赁(以下简称直租)和车辆售后回租(以下简称回租)。
3、汽车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类型
(一)直租的概念及交易结构
直接租赁即直接融资租赁,又称以租代购。 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在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根据承租人的具体要求,向车辆供应商订购汽车,并将其转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业务。 到期后,车辆按名义购买价格转让给承租人。 说白了,就是根据客户的需求车抵贷什么平台可贷款,达成协议后直接订购汽车的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的所有权在金融租赁公司名下,然后转租给消费者。
直接租赁意味着“买进并出租”。 这些模式主要由“三方”和“两协议”组成。 “三方”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供应商(或经销商); 转租人和供应商签订的《买卖协议》和《买卖协议》。 简称“三方二协议”。
(二)回租的概念及交易结构
售后回租是指供应商和承租人为同一主体的融资租赁。 在回租中,金融租赁公司向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或个人订购汽车,将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金融租赁公司,并获得资金。 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将汽车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支付租金,承租人继续保留汽车的使用权。
回租是一种“出售和租赁”。 这些模式主要由“两方”和“两份协议”组成。 “双方”是指承租人(也是供应商)和出租人; ”以及转租人和供应商(也是承租人)之间的“买卖协议”。 简称“两方两协议”。
(3)直接租赁与回租的区别。
直租和回租的区别在于“三人两份协议”和“两方两份协议”。 如果是,则属于回租; 如果没有,那就直接租赁!
4、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类型
如果按照汽车的性质来定义,那么理论上有新车直租、二手车直租、二手车回租三种商业模式。
由于回租业务只能发生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因此不存在新车回租这种业务类型。 一些金融租赁公司为了开展业务,向客户称之为“新车回租业务”。 虽然金融租赁公司正在帮欠客户办理完整的购车流程后,尽快开展回租业务。 本质上,它仍然是二手车回租业务。 所以我们通常将回租业务直接称为二手车回租业务。
(一)新车直租业务,即以租赁方式购买新车的业务。 老黄在过去的原创文章中已经不止一次详细解释过,明天就不再重复了。 如果想了解更多,可以参考文末原文链接。
(二)二手车直接租赁业务,即采用直接租赁方式进行的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涉及的融资租赁业务。 主要是有二手车交易时才会发生的业务。 将新车直租业务中的新车经销商换成二手车经销商(或二手车购买者)就足够了。
很多人认为二手车直租就是回租业务。 这是因为很多人不明白直租和回租的区别。 很多人认为涉及二手车的业务就是回租业务。
很多人从新旧车、交易场景、所有权是否转让等不同方面来判断车辆融资租赁的交易类型。 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标准。 直租和回租的区别在于“三人两份协议”和“两方两份协议”。 如果是,则属于回租; 如果没有,那就直接租赁!
(三)回租业务。 是企业或个人需要资金,将汽车所有权转让给金融租赁公司,获得资金。 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将汽车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支付租金,承租人继续保留汽车的使用权。
很多人指责这是“卖租”? 难道只是为了骗取资金吗? 目的是不是和“车贷”类似? 那些学生是对的。 回租业务是“自卖自租”,即利用自有汽车挪用资金,是与“以车换贷”同目的的业务。 问题是这不违法吗? 回租业务不能因此而被拒绝!
五、理论回租业务与实际回租业务
通过前面的了解,相信很多人对车辆回租业务有了一定的了解,但这种知识更多的是理论知识。 在实际操作中,会有很多实际情况需要考虑,并衍生出了两种类型的回租业务。 即理论回租业务(转让回租业务)和实际回租业务(无户回租业务,俗称法式回租业务)。
(一)理论回租业务(转让回租业务),是指按照概念将汽车所有权转让给金融租赁公司,并在融资租赁协议签订后将汽车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交易过程过期。
为什么叫理论上的回租业务? 由于实际操作中,转让、回租业务很少(不是一个案例,而是极少数,个别案例不能代表实际情况)。 因为如果普通私家车因回租业务而转让给金融租赁公司,到期后就会转让回承租人。 这样,承租人的一手车就变成了二手车,在二手车市场上贬值严重。 承租人不仅要承担回租业务的成本,还要承受汽车的折旧损失,所以承租人的损失会特别严重。 因此,转让回租业务理论上是可行的,但考虑到汽车折旧问题,实际中客户很难接受。 事实上,这些交易流程有利于售后风险控制,但他们却因此失去了业务。 没有业务,风险控制就没有意义。 这是典型的本末倒置!
(二)实际回租业务(非登记回租业务,也称方法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亦称供应商)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将汽车所有权转让给融资租赁方公司,以及抵押登记的回租交易流程无需转让登记。
为什么叫实际回租业务? 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绝大多数(个人猜测99%以上)的回租业务都是非所有权回租业务。 很多人认为这些业务形式不合规合法,而老黄认为这些业务不仅合规合法,而且是实际操作中唯一可行的交易流程。
首先,售后回租的概念只是指将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必须转移(即进行产权登记)。车辆管理处变更)。 协议规定,所有权转让也受法律保护。 而且,协议中约定的所有权转让受《物权法》保护,而车辆管理所的车辆所有权登记则依据《机动车登记条例》(公安部规定),因此协议中约定的所有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低于汽车所有权的法律效力。 登记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协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 ] 第三号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转租人同意,出售租赁物或者准备在租赁物上建立其他物权的,第四人取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依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租赁物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转租人主张第二人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转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转租人,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
上述司法解释表明,法律承认金融租赁公司不登记账户抵押行为合法。 很多人可能会批评这个交易过程的合理性。 既然协议上已经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那就没必要抵押了? 所有权全部归金融租赁公司所有。 回到房贷这不是重复和矛盾吗?
这是因为金融租赁公司的标的物种类繁多。 如果是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非产权登记机关的标的物,只能在省级融资租赁系统进行备案登记,因此该标的物的产权也只能有成为一个标准。 而像车辆这样的标的物就不同了,因为这样的标的物有产权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很难查到车辆所有权转让协议,所以有人可能会利用协议之间的信息协议和财产登记没办法,就进行盗窃。
比如,前期有人用自己的车与金融租赁公司签订了回租协议,不想让车贬值,所以就没有持有账户。 收到资金后,他们利用车管所不知道的信息,汽车所有权已经通过协议转让。 、重新转让或抵押现金,实施盗窃。 为了避免此类盗窃行为,对于车辆等已登记产权的物品,司法解释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协议约定过户的同时,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保护金融租赁公司权益。
事实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低于车管所执行的《机动车登记条例》,并且可能会出现法院判决转让所有权的情况,但车辆总局仍只执行《机动车登记条例》案。 因此,凸显了抵押贷款在非户回租业务中的重要性。
在回租业务中,不登记的目的是防止汽车贬值,抵押登记是为了防止客户重新转让汽车或抵押套现。 但家庭回租业务是现阶段国外实际操作过程中综合考虑法律、车辆折旧、经营风险等问题的折衷方法,也是实际操作阶段唯一可行的方法!
6. 回租业务的未来
直接租赁可以促进新产品销售和产业流通。 覆盖大量次级信贷客户,是传统金融机构的补充。 工作重点是资产管理,财务只是业务入口! 售后回租本质上是一种变相的抵押贷款,因此会扰乱目前金融市场上抵押贷款的市场生态。 客户范围与传统金融机构重叠,因此会逐渐受到限制!
国内市场的车辆融资租赁以直接租赁为主,回租业务很少。 但目前国外融资租赁业务80%以上是回租业务。 现阶段,不少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已经影响了整个金融市场的正常生态,因此下一步监管的重点可能会集中在售后回租业务上。 未来可能会出台针对回租业务的监管规定和规范,这在现阶段是合理的。 回租业务未来不一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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