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父母车有法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质押的合同,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是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抵押权人可以将前款所担保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