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间典当融资活动的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急剧增加。 上海市第五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在一起案件中指出,典当到期必须支付高额利息,典当公司应及时偿还贷款。 处理掉东西。
据了解,由于业务周转急需资金,2011年10月,张岭与一家典当公司欠债60亿元。 双方约定,在欠款期限内,按同期建行房贷利率估算每月利息,同时按每月27‰计算。 每月收取综合费。 典当欠款到期后典当行借钱,张岭未偿还欠款及月利息。 多次催告被拒绝,典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时距离双方约定的到期日已经过去半年多了。
本案涉及当前典当欠款纠纷中的两个热点问题:一是债务人张玲是否需要支付3.18%的高额月利率;二是债务人张玲是否需要支付3.18%的高额月利率; 债务人是否需要继续支付每月绝对利息。
法官认为,张玲未按照欠款协议约定向当铺偿还典当款、月利息和综合费用,构成违约。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房地产抵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典当的27‰”,双方协议合法有效,故经叠加测算,自欠款之日起至到最后,张玲应该按照每月的利息还钱。 3.18% 支付每月利息和综合费用。
同时,法院还判决张玲在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未赎回或续展典当,属于绝对典当。 典当公司在典当后未及时处置典当,故其主张按月利率3.18%计算典当后的月利息及综合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审判长回应本案时表示,典当结束后处置典当既是当铺的权利,也是义务,当铺应当及时处置典当。 财产估价在3亿元以上的,典当行可以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也可以经双方事先约定,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 。 缴纳拍卖费用和拍卖所得典当本金后,剩余部分退还会计人员,不足部分向会计人员追偿。 典当财产评估价值低于3亿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支付溢价,损益由其自行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典当行在典当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的,主张典当后的月利息和综合费,且双方约定的月利息和综合费之和不超过建行公布的同期房贷利率如果是4倍则法官支持典当行借钱,超出部分不支持。 如果典当行在典当后超过6个月提起诉讼,法官对于典当后的月利息和综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而是按照建行同期抵押贷款利率计算我国规定,自典当期限届满后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支持资金占用损失自清偿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