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牌照贷款(上海牌照按揭贷款)?

知识问答 (148) 2023-08-04 11:05:50

2021年上海小额贷款公司注册条件新规在7月底颁布,上海金融监管局出台政策,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行为。7月28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从多个方面,对上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01上海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

注册资本方面,《意见》规定,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股权结构方面,《意见》明确,小贷公司应当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具体来看,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单个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主要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发起人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此外,《意见》还对小贷公司主要发起人提出了要求。《意见》指出,主要发起人应当为企业法人,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原则上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02融资杠杆上限5倍

融资方面,《意见》提到,小贷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同业拆借方式融入资金。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同业拆借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这一杠杆比率与2020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中的要求相同。当时,银保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倍数作出非标融资和标准化债券类融资的区分,将小贷公司融资杠杆上限统一为5倍,各地可根据需要降低杠杆倍数。

经营业务方面,《意见》表示,小贷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展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放贷过程中,《意见》规定小贷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这一数值也与《通知》相同。此外,明确小贷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

同时,对小贷公司业务做出了限制,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三)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四)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03情节严重将取消试点资格

监督管理方面,《意见》要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检查计划,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小贷款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风险隐患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出示风险预警函、责令改正等措施。此外,对于“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风险处置方面,《意见》表明,小贷公司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在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以下情形:(一)小额贷款公司发生流动性困难的;(二)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的;(四)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的;(五)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方面,除了行政罚款之外,《意见》声明,如果小贷公司开展了禁止从事的业务,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取消试点资格。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篙级管理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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