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汽车抵押融资(汽车抵押变成融资租赁套路)?

知识问答 (152) 2023-09-12 09:04:38

时间:2011年11月09日 13:37 来源:香港商报

提问:

我公司在内地有一家合资企业,主要从事机电产品出口业务。去年五月,合营公司从日本进口了一批重型汽车,计三十余辆,由於报关不顺和销售不畅,到今年三月该批汽车除售出数辆外,其余均在库存中,导致合营公司资金周转很困难。为缓解压力,我公司提出了合资公司以库存汽车作抵押申请银行贷款的解困方案。合资企业随即与当地银行接触借款事宜,尽管当地银行对合资公司信誉有较高评价,且有汽车担保风险不大,但认为按内地担保法未入户汽车不能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银行担保利益没有保障,因而不能放款。请问李律师,在内地现行法律框架内,能否实现未入户汽车的抵押融资?如有可能,合资公司该如何运作?

回答:

内地担保法将已入户上牌的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明文规定可以其设定动产抵押担保,抵押契约自当事人在车辆登记管理机关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是,对於尚未入户的汽车则只能按一般动产处理,不能设立动产抵押。贵公司的合资企业依正常贸易途径进口汽车,持有商业发票和报关文件,对已进口汽车拥有所有权。上述汽车因待售而尚未入户,银行认为不能按内地担保法设立动产抵押是正确的。但是,依据内地担保法规定,贵公司的合资企业完全可以将合法拥有的进口汽车设定其他形式的担保,向内地银行申请短期资金融通。

以未入户汽车设定担保,按内地担保法有两种可能的途径。其一,以未入户汽车设定动产质押,即由汽车所有者(合资公司)将汽车交由银行?有(银行?有的方式为合资公司按银行的意思将汽车交由指定仓库保管,仓单上记载为放款银行),如合资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银行有权依法处理质押车辆以优先偿还借款。其二,以未入户汽车的仓单设定权利质押,即合资公司将车辆交仓库保管取得仓单後,将仓单此种权利凭证交付银兄器为质押,如合资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银行有权依法处理质押仓单所代表的货权以优先偿还借款。合资公司可选取其中一种方式,与有关银行商谈质押贷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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