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办抵押融资(船舶融资与抵押)?

知识问答 (67) 2023-09-19 10:06:43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日,海富公司(出租人/买受人)与梁**(承租人/出卖人)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购买丰田牌汽车(车架号为LFMJ440F7E3051793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T090247发动机号为×××××××),并回租给梁**占有使用,梁**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海富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车辆转让价款总额为92100元,融资总额为92100元,租赁期限24个月,起租日自出租人按合同支付车辆转让价款之日起计算;租金总额为120249.05元,首期租金为7100元,首期租金于合同起租日前支付,首期租金不予退还;每期租金4714.54元,每月一期,共24期。出租人实际应付金额=车辆转让价款金额-委托出租人支付的服务费用金额-首期租金金额;出租人实际应付金额为85000元,出租人将“出租人实际应付金额”划入承租人指定账户,视为出租人支付车辆转让价款义务履行完毕,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为了便于承租人管理及使用车辆,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车辆登记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他人)名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确认:即使租赁车辆登记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他人)名下,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前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此登记来对抗出租人的所有权及收取租金的权利。

租赁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的,出租人作为租赁车辆所有权人,授权承租人将车辆抵押给出租人,承租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办理各项手续,包括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以及投保本合同约定的各项险种等;承租人确认,签署的抵押合同仅为实现抵押权登记之需要,该抵押合同的内容不改变双方之间融资租赁关系的本质,不影响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车辆享有的所有权。租金以出租人购买租赁车辆的全部成本和出租人合理利润为计算基础。租赁车辆的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车辆的价款、税费、装潢费、GPS安装费用、购买汽车手续费、融资利息、银行费用和管理费用。出租人同意在全部应付租金和尾付款、税费、租金利息、银行费用、罚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款项付清后,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出租人向承租人出具车辆抵押解除手续或者过户手续。若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或不足额支付租金,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行使租金加速到期权或者不经通知直接解除合同、收回或控制租赁车辆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承租人应同时即刻付清全部剩余租金及其他合同约定之应付款项。租金加速到期后,承租人应立即结清到期、未到期租金、逾期违约金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否则,出租人有权自租金加速到期日起按应付租金或款项1%/天同时不低于10元/天的标准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双方确认本合同所留联系地址为各自有效送达地址。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则前述联系地址视为法院邮寄法律文书及出租人邮寄催收函、律师函等文件的法定送达地址,寄出三日后视为有效送达。如承租人及配偶、保证人所留地址发生变化,须书面通知出租人;否则视承租人及配偶、保证人在办理融资租赁时所留的联系地址未发生变化,因而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邮寄送达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承租人和保证人自行承担。2020年12月1日,海富公司(抵押权人、出租人)与梁**(抵押人、承租人)签订《汽车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承租人同意以《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租赁车辆作为抵押物,为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止;抵押物为丰田牌汽车,车架号为LFMJ440F7E3051793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T090247发动机号为×××××××,车牌号桂AG70**桂A×××**;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应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延迟履行利息、出租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处置费、执行费、过户费、差旅费、保险费、律师费等)以及本合同被撤销、宣布无效或根据法院判决承租人对出租人所承担的全部债务;该抵押物于2020年12月1日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12月1日,海富公司将车辆转让款85000元转账支付至梁**账户。梁**收到车辆转让款后未支付租金,尚欠租金113149.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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