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申报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流动资金贷款资料清单
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资料
1、借款人书面申请;
2、制式申请书;
3、董事会或股东会向我行申请贷款的决议;
4、产品购销合同等证明借款用途资料。
(二)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贷款卡复印件;
6、公司成立批文复印件(新成立);
7、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特许经营许可证(特殊行业)、收费许可证等、需环保证明的提供环保证明;
8、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及其章程修正案复印件、验资报告等;工商部门打印的户卡;
9、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10、预留印鉴、签字样本、授权委托书;
11、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样本;
12、财务主管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13、董事会成员任命书、董事会、股东会成员签字样本;
14、近三年经审计及近期财务报表、并附明细数据说明;
15、纳税申报表或有效汇总纳税申报资料;
16、近二年及近期电费、水费缴纳清单或有效汇总缴纳凭证;
17、企业、房产、土地及主要设备清单、原始购置发票(或付款凭证);企业资产权利凭证(房地/产证)复印件;
18、法人代表及股东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企业信用查询授权书;
19、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20、企业对提供的公司章程、决议等资料,法人代表、股东、董事会成员、被授权人、经办人等签字的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的承诺;
21、其他资料。
二、担保人提供的资料:
1、保证(抵押、质押)人基本资料同借款人;
2、保证(抵押、质押)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3、抵(质)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文件;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海关监管部门等同意抵押或质押的文件;
5、已对外出租的抵押物,出租人、承租人签署我行制式承诺书;
6、抵押物清单;
7、经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8、同意我行代理抵押物保险、并约定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承诺;
9、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房地产的出具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票据;房屋建筑或购置发票;其他抵押物购置发票)等其他资料。
三、内部调查资料
1、调查报告;
2、企业法人代表及个人股东情况调查表;
3、企业(担保人)法人代表及个人股东个人信用查询报告;
4、企业(担保人)贷款卡、CMS查询资料及关联企业辅助识别系统查询记录;
5、核保情况记录表;民营中小企业实际控制人资产情况调查表;
6、审计报告联系单、审计报告真实性认定表;
7、抵押物实物照片及客户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8、工商、税务部门查档资料;
9、六真实认定报告(核实客户情况记录表);
10、CMS客户基础信息合规性审查表;
11、新增信用的填写客户存量信贷业务风险评价表、撰写存量信贷业务风险评价报告;
12、借款人及担保人近6个月结算帐户资金流水;
13、利率定价申请表;
14、借款人(担保人)经营场所照片及信贷调查原始记录等其他调查资料;
15、客户授信方案的批复。
固定资产贷款申报流程
一、固定资产贷款办理流程
固定资产贷款办理流程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规定。一般程序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与评估、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
二、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二)符合国家对项目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
(三)符合农业银行关于营业执照、贷款卡、账户管理等要求;
(四)借款人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A级(含)以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六)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项目资本金比例及来源符合规定;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八)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须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
(九)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业银行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及项目风险大小确定相应的资本金比例。农业银行有规定的,按照农业银行规定执行;农业银行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总行授权书中列明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及重点项目,可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资本金比例。
三、受理、调查与评估
借款人申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基本资料
经营行受理客户申请,初步了解借款人及项目主要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填制《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申报单》直接或逐级向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申请项目调查。
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受理固定资产贷款申报后,认为项目基本可行的,组织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认为项目不可行的,报客户部门负责人或主管行长同意后可终止信贷程序。
固定资产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信用记录、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拟建项目对借款人整体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借款人对拟建项目的承受能力等。
(二)项目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工程技术、项目建设条件、项目合法性手续的取得情况、项目经营管理方式等。
(三)项目市场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行业状况、行业发展前景、市场需求情况、竞争状况、市场风险状况等。
(四)项目经济性。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情况、项目经济效益、项目还贷能力等。
(五)借款人综合还贷能力(对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主要包括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情况、融资能力、还贷意愿、贷款偿还对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六)担保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生产经营状况;抵(质)押品基本情况、权属状况、抵(质)押品价值、变现能力等。
(七)风险与收益。主要包括项目优势、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贷款成本收益、其他综合效益等。
调查结束后,根据上述内容撰写调查报告,或填写《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表》,明确调查意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我行固定资产贷款基本条件,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业务,并对拟提供融资的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提出具体方案。
项目评估指农业银行采用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拟提供融资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风险与收益等进行深入、全面的论证评价,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为信贷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农业银行项目评估原则上为内部评估,由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或项目评估部门)组织实施。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原则上都应进行评估。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专门评估,但调查部门应对借款人的信誉、治理结构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借款人还款能力、担保的有效性和充足性、银行综合收益及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
四、审查、审议与审批
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批中心)负责固定资产贷款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基本条件;
(二)项目合法性手续是否完备;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可靠性、时效性;
(三)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四)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抵(质)押品是否合法、有效、足值,是否易于变现;
(五)贷款项目营运后的偿债能力、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内容应包括贷款方案、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管理要求等。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后,可以《固定资产贷款审(报)批表》或正式文件形式批复。
五、融资结构、担保、期限与定价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结构。具体用信可采用本外币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方式。
固定资产贷款应落实合法有效担保;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应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可采取信用方式。
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或借款人预计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总期限、提款有效期和宽限期。
提款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宽限期一般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2年。
对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竣工投产后产生的现金流或借款人其他还款来源合理确定还款计划,分次收回。
固定资产贷款定价应综合考虑贷款风险、资金成本、综合收益、市场竞争等因素,在符合人民银行及农业银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定价。
六、合同签订
固定资产贷款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发放条件审核,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币种、用信品种、提款有效期、宽限期、担保方式、风险处置措施等要素。
(二)合同签订前尚未落实的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各种支付方式的具体额度和资料要求,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农业银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贷款使用条件应包括项目资本金先行到位或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三)与借款人约定,超过约定提款有效期不提款的,农业银行可视情况收取一定费用,并有权重新确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条件;约定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农业银行有权暂停或停止发放贷款。
(四)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对相关账户限制网上银行、现金管理客户端、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支付行为及通兑功能。
(五)借款人应在合同中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贷款项目及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农业银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农业银行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农业银行;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建设方案或项目概算重大调整等重大事项前征得农业银行同意等。
(六)与借款人约定违约处罚条款,当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农业银行可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贷款批复文件中要求列入合同条款的事项。
签订借款合同时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必要时在合同中约定:
(一)资产保护条款。如要求借款人对关键资产投保;不得出售指定范围的资产(除非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对分红比例进行控制性约定;在全部清偿农业银行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农业银行同意,不得以项目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等。
(二)分期偿还的贷款,与借款人约定若某一期贷款未能偿还,其他未到期的贷款可以视为到期贷款处理。
借款合同可按有权审批行审批的融资总额度签订,也可只与借款人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只与借款人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用信品种,可由其提出申请,经营行在有权审批行批准的额度内和条件下签订相应合同。
七、贷款发放与支付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经营行应按规定落实所有信用发放条件。
农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经营行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经营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经营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农业银行作为银团贷款参与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按银团协议规定落实受托支付;
(二)采用联合贷款方式的,可由主办行负责落实受托支付。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支付贷款资金时需向经营行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加具借款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有权人签字的委托支付通知单;
(二)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包括资金计划使用的用途、时间、额度等;
(三)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提供资金支付和汇划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与结算相关的资料;
(四)交易合同、订单或其他能证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的资料。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由客户经理落实信用发放条件和贷款使用条件,并进行支付前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收款方与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对手是否一致;贷款资金用途与其提供的资料内容是否一致;资金支付金额是否与交易合同约定金额相匹配;是否符合约定的受托支付条件等;首次发放贷款的还应审核是否在提款有效期内。
审核同意的,客户经理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将相关资料交放款审核岗审核。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的,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确认,通知客户部门办理放款手续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柜员进行账务处理。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需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等资料,经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
对一定额度以上的大额资金支付,借款人应出具用款申请,由经营行对其资金支付进行审核。对小额零星支付,经营行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自主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超过提款有效期发放贷款的,参照第二十五条超过审批有效期的规定执行。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经营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准备资料可参考流动资金贷款及其它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