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的国有企事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借款人的条件
1.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2.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必须持有贷款卡;
3. 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信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能力强、业绩突出;
4. 企业具有偿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要求借款人在以往的金融机构借款,无违约、挪用贷款、拖欠利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5. 机器设备情况,机器设备帐面净值占原值比例80%以上,市场变现能力强;
6. 借款人抵押的机器设备无产权纠纷;
7. 抵押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企业是股份制的,需要出具董事会决议:企业是
国有经济的,需要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经营公司同意证明;企业是合伙的民营企业,需要合伙人的同意证明;企业是集体企业的,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证明;
三、借款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1.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借款申请书。
2. 能反映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近期及上年度财务报告)的资
料文件。
3. 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有资质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文件;
4. 企业章程(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必须提供);
5.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
6. 有效的企业法人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7. 有效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8.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9.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 预留印鉴(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11. 借款人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或授权证明
12. 人民银行核发的借款人的贷款卡;
13. 抵押设备的正式发票。
四、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为二年。
五、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档次基准利率上浮50%执行。
六、贷款流程
签订融资服务合同一递交材料一设备评估T签订贷款合同一审批一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