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融资手续(抵押手续融资车辆怎么办)?

知识问答 (156) 2023-09-27 09:07:59

监管新规关于租赁物所有权的规定

车辆抵押融资手续(抵押手续融资车辆怎么办)? (https://www.962900.com/) 知识问答 第1张

然而,笔者仍然较为关注的问题是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的问题。试图在《指引》中寻找有无关于“所有权”问题新的规定。

《指引》从正面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并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从负面清单的角度规定,不得以已经设立抵押的标的为租赁物,并将之作为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坚守的法律法规底线之一。

该规定虽然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最强监管,但并未明确这样一个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如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才是合法取得?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进行相关登记。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从所有权的取得来看,不同类别的租赁物,具有不同的方式。

换个具体的问题就是:对于汽车融资租赁来说,融资租赁公司以约定不过户和“授权抵押”的方式取得租赁车辆所有权,是否属于合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授权抵押”授权抵押,即作为所有权人的出租人,为了保障对租赁物的权利,防止承租人处置租赁物,而以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名义,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该种抵押为所有权保障性质的抵押,非担保性质的抵押。

根据笔者此前的研究,车辆所有权的转让、所有权人的变更,并非必须进行登记。因此,不少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尤其是售后回租业务,关于保障汽车所有权的方式是“抵押”。其法定的抵押标准为“授权抵押”。

授权抵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中有规定,该解释第九条规定: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由上述规定来看,出租人作为租赁物所有权人,可以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对于已登记所有权人为出租人的租赁物,自无需上述授权抵押操作。而对于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承租人、没有登记的租赁物而言,采取该授权抵押则有必要抵押性质的改变

在汽车融资租赁场合,尤其是售后回租,因有时难以区分是融资,还是融物。因此,授权抵押往往会做成担保抵押;甚至本身就是借融资租赁名义开展放贷业务的公司,将融资租赁项下的抵押,直接登记为担保抵押。如有些融资租赁合同的抵押条款这样表述:

“抵押人因购买车辆需要,愿以所购车辆为抵押向出租方(抵押权人)办理融资租赁”。或“出租方作为抵押人同意签署本合同,以其购置的车辆作为抵押物,为其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出租方提供担保”。

试问,在融资租赁场合,所有权人为出租人,承租人仅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权,承租人有何理由将仅有使用权的租赁物抵押给出租方?在其仅需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场合,又何来以购置的车辆作为抵押物的权利?

在售后回租情形,因车辆所有权仍然登记在承租人处,因此,需要以授权抵押的方式,确保出租方对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但一旦约定为上述情形,正常人不免就怀疑,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仍然是承租人;不然,承租人如何以该车辆设置担保抵押?

因此,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该种担保抵押,实则是保障了其“债权”,在承租人没有按约定支付租金时,可以通过抵押的车辆实现债权;但这就恰恰否定了融资租赁公司对车辆的所有权,从而否认了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也就会让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成为抵押贷款业务,亦即人们常说的“名租实贷”。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抵押贷款业务,恰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最严苛《指引》中,也作为首个负面清单予以禁止,即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一旦被认定为非法放贷,则所签订的合同极大可能被认定无效;情节严重的非法放贷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结语

融资租赁业务的“抵押”,看似简单,实则有很大“玄机”,其是认定实质上是何种法律关系的一个关键点。如果融资租赁公司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授权抵押”,而是采用的“担保抵押”,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则会存在不小风险。

对于承租人来说,如果实质上是“担保抵押”,也就意味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实质上可能是“借贷关系”;融资租赁公司无发放贷款资质,其开展经营性发放贷款业务,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