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车辆抵押融资公司(太仓市车辆抵押贷款公司)?

知识问答 (172) 2023-10-10 10:04:40

Y某某、L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Y某某、L某某与太仓市森茂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585民初4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太仓市森茂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前支付原告L某某、Y某某2016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137400元。二、案件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1418元,由被告太仓市森茂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于2022年8月11日前支付至本院诉讼费账户。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太仓市森茂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Y某某、L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74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9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2022年9月2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本院先后分别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银行只有零星存款,另被执行人名下有已向银行设定抵押的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太平北路111号几百套房屋(产权式商铺+公寓+商铺)和6套未向银行设定抵押的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太平北路111号房屋,其中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已向银行设定抵押的房屋强制拍卖,但大量产权式商铺无人竞买均流拍导致无法变现、变现的产权式商铺本身价值远低于当初相应的抵押贷款,银行抵押权尚远不足以清偿;未向银行设定抵押的6套房屋(权证号:0********2、0********7、0********8、0********5、0********8、0********0),经向太仓市住建局调查发现上述6套房屋中4套房屋(权证号:0********2、0********5、0********8、0********0)已出售、2套房屋(权证号:0********7、0********8)显示不可售。除以上财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被执行人太仓市森茂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目前在本院作为被告、被执行人的案件有上百件之多,债务众多。

4、2022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2022年10月26日,本院通过执行告知书方式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1374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案执行费1961元,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