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不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立法层面至今尚未明确界定其内涵及其外延。但公认民间借贷具有以下本质内涵:民间借贷主要就是私人资金在社会各个领域内的融通过程,是没有经过官方金融机构注册的,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的私人资金融通活动。
民间借贷是与取得营业许可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相对的概念。那么,哪些具有合法放贷的资格呢?
放贷资格
1. 贷款是一项特许金融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第19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2018年4月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因此,放贷属于应当取得特许的金融业务活动。在此前提下,无资质的人从事贷款的经营活动,也就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应产生的借款合同无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修订)
2. 哪些机构具有放贷的资格?
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这些金融机构取得了银保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其中部分具有放贷的资格,部分不具有放贷的资格。具体见下表。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修正)
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虽然没有金融许可证,但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7类机构具有放贷的资格,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围。
网贷平台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位是信息中介,因而不具有放贷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