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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问答 (143) 2023-11-29 10:04:23

昨日,中国银监会召开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尚福林作重要讲话。会议总结回顾全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分析研判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研究部署2016年重点任务。

涉及信托方面,监管层表示,2016年将深入推进银行业改革开放,设立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信托产品统一登记制度。

探索已久,意义重大

一直以来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饱受诟病。

用益信托研究员闵青华指出,信托登记平台和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将盘活信托资产,提升产品的流动性,或将为产品的标准化交易打下基础,将大大提升信托产品的竞争力,如果条件允许,信托受益凭证可以入市交易,从而实现自由流通。

业界对信托登记系统的探索由来已久。早在2006年,上海浦东新区便成立了国内首家信托登记中心——上海信托登记中心,该信托登记中心主要负责办理信托各项登记手续、信托登记事项的公告等。

然而,由于种种因素制约,该登记中心一直停留在地区性平台发展,且疏于维护。

2014年9月,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于下发《信托登记试行办法》,力图在自贸区探索试点信托登记平台和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该《办法》明确,信托受益权是指信托受益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次月,银监会正式批准全国信托登记中心落户上海自贸区。

据了解,此后全国信托登记中心相关人员通过向信托公司积极征求意见,初步形成信托登记、受益权转让等操作方案,比如在信托登记环节,拟先引入信托产品登记制度,再择机启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在交易模式设定环节,则考虑采取包括撮合交易制度;在客户准入门槛方面,考虑要求合格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度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投资者需在信托公司开户,方能参与信托受益权转让交易。

详解三种登记

尚未出台的《信托公司条例》(简称“《条例》”)也明确提出建立信托登记制度。

《条例》初步勾勒出信托登记框架,即信托财产登记、信托产品登记和信托受益权登记。

根据信托业人士李欢欢的分析,信托产品登记很简单,就是将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在互联网平台进行登记,其登记无任何法律效力,其功能在于“查询”,即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查询、司法机关查询等。目前信托产品大部分登记在信托公司自己的网站以及第三方理财公司网站上,但其主要功能在于信托产品推介及相关信息披露,与统一的第三方信托产品登记平台还有些不同。

“信托受益权登记,主要是将信托受益权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记载,其登记也无法律效力,其功能主要在于‘公示’,即向第三方或社会公示其享有某信托受益权,其价值在于可促进信托受益权的流动行安排。由于信托受益权因无统一登记平台查询,第三方或社会无从知道其受益权真实性及相关状况,无法及时为其办理转让及质押等流转安排,若有了信托受益权统一登记平台,其基本信息、转让质押情况一目了然,将极大促进去流转及质押。”李欢欢说。

据记者了解,目前“中融金服”及“平安财富宝”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均只能以中融信托及平安信托自己发行的信托受益权产品为限,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信托受益权的确权问题,不是不能确权,而是确权成本高、流程长,短期内可行性较差。

按照法律规定,信托受益权转让必须一对一进行,市场中现存的第三方平台,如高搜易旗下的信托宝也未能实现信托收益权转让,而是借款方把信托受益权抵押给P2P平台,平台做成一个标供投资人认购。其原理与用车或房产抵押的P2P产品甚至信用贷类似。由于标的对应不是新购买的信托计划,投资期限因此更加灵活,可3个月到1年不等。

不过,信托财产权登记短期内推行依然无望。根据《信托法》第十条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信托登记才具有信托生效的法律效力,若未规定,其不登记,信托仍然生效。

李欢欢表示,《条例》关于信托登记与信托生效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能限于该范围,不能出其右,能够突破的是实现土地、房产、股权等财产权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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