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诉讼案件已判决,目前待抵押物处置后清偿。
●公司为诉讼案件第三人,诉讼案件原告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原名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讼案件被告为上海星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星裕)。
●涉案金额:本金37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
●2019年10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对上海星裕的破产清算申请。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年11月11日,公司(委托人)与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受托人)、上海星裕签署委托贷款合同,后公司委托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向上海星裕累计发放贷款37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为贷款发放日的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加14.44%。上海星裕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嘉定工业区回城南路1128号房屋(建筑面积14644平方米商业用房)提供第二顺位抵押,沈永培、顾小英、沈丽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自2011年4月21日起,上海星裕未能按时支付利息,公司多次催讨未果。2011年7月20日,公司委托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就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向借款客户提起诉讼,要求上海星裕归还公司委托贷款本金37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等;公司对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沈永培、顾小英、沈丽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宁波江东区人民法院(2011)甬东商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1、上海星裕归还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借款本金37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等。2、如上海星裕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可就上海星裕抵押给其的座落于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回城南路1128号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保证人沈永培、顾小英、沈丽青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上海星裕提供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回城南路1128号房产抵押物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置,上述抵押物两次拍卖均流拍。后续抵押物处置一直无进展。
详见公司2011-029号、2011-046号临时公告。
二、 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经查询,上海星裕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有多笔未结诉讼。基于以上事实,上海星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鉴此,2019年9月,平安银行宁波分行作为受托银行请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员法院受理对上海星裕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员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受理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对上海星裕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9年10月11日,公司知悉裁定情况。
三、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抵押物公司为第二顺位抵押,抵押物处置后,第一顺位债权人优先受偿后,剩余款项公司优先受偿;若无法收回全部款项,则公司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抵押物之外的破产财产,实际可收到的分配执行款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尚难以准确评估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海星裕破产清算事项,采取合法有效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并将视该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