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虽明确“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同时也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也导致了银行为保障放贷资金安全,仍通过约定,要求二手房交易时,卖方必须先行偿清银行抵押贷款余额,方能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客观上形成了“抵押期间,若银行不同意,则抵押人无法转让其抵押财产”的既定事实。而据不完全统计,卖方急于出售自有住房,多是存在资金短缺或有其他急用的需求。本为筹措急需资金而出售房产的老百姓,此时还不得不另行筹措大笔资金偿清银行抵押贷款余额,成为了老百姓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一个“无奈之举”。
既然《民法典》规定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那么有没有一种途径,既让老百姓不再为“无奈之举”而犯愁,又能保障银行放贷资金的安全,抵押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还能更简更快?为此,宜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今年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扎实开展“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以及大力推进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工作中,将探寻“带押过户”可行途径列入了年内必须攻克的重点课题之一。由于“带押过户”相较其他不动产登记业务缺乏实操层面的政策文件指导,其他省、市开展相关工作的报道和可借鉴经验不多,宜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成立了以中心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业务科室骨干为成员的课题组,集中力量,全力攻坚。随着课题深入开展,“以解决群众‘痛点’为目标,以打通银行‘堵点’为途径,中心‘搭台’银行‘唱戏’,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工作思路逐渐明晰。在此期间,宜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多次主动与多家银行反复沟通共同商讨,从最大限度满足买卖双方对资金的不同承受能力或需求,确保贷款、交易资金安全,压缩办理时限等方面,先后敲定了买卖双方和银行的《“贷新还旧”三方协议(模版)》、银行出具的《同意抵押物转让书(模版)》以及转移、抵押变更两项登记业务合并办理等流程,优化调整了《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以及系统设定。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带押过户”尚需通过实操检验。
11月11日上午9时许,市民陈女士(卖方)将尚有60万贷款余额未结清的房产出售给吴先生、唐女士(买方),买卖双方以及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工作人员共同到宜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带押过户”,买卖双方提交了身份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材料、买卖合同,银行出具了《抵押物转让同意书》,一次性申请办理转移和抵押变更登记。2小时内,买方拿到了《不动产权证书》,银行拿到了《不动产登记证明》,完成了我市首笔“带押过户”登记业务。
下一步,宜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还将继续在深入推进“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和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靶向发力,逐一清除群众生活中涉及不动产登记的“痛点”“堵点”,以高质量的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买受人通过“带押过户”取得了不动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