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举个栗子吧:债务人A租B企业的厂房生产,机器设备抵押给C银行,A经营不善,闭门歇业。为防止上下游客户搬走机器设备,A请B派人看管保养。法院拍卖处置机器设备后,由于A无其他资金支付拖欠B的保管维修费用,处置款首先分配给了B,扣除水电、搬运等费用,所剩无几,C银行白折腾一场。
这算有渣的,更有甚者,机器设备一旦停止运营,需要重新检修,不停机吧,水、电、工人工资的投入象个无底洞。走完漫漫处置程序,价值如三伏天的冰棒,化成了一摊水,还得倒贴评估、拍卖、保管、维修等费用。即便特定行业的值钱设备,总得有同业购买或重组吧。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甩手不管吧,似乎又不尽责,谁能说得清为啥放弃抵押物呢?
不过实务中,总是有绕不过去的,那就简要跟大家说个一二三吧。
机器设备抵押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针对一台或多台机器设备设定普通抵押,二是机器设备与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一起形成浮动抵押。机器设备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鉴于浮动抵押的部分押品很难特定化、具体化,设立抵押时价值不确定,一般仅作为补充担保。
1.如何选择抵押登记机关
1.1.机器设备浮动抵押:银行应选择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登记办理部门。
1.2.机器设备普通抵押:
1.2.1如果机器设备所在地和抵押人住所地二者不一致的,为保障银行抵押权人的权益,建议分别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器设备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1.2.2如果机器设备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年9月1日实施,效力层级低于《担保法》(规定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由不予受理,可争取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防止抵押人或第三人未来以登记部门不适格为由否认抵押效力进行抗辩。
2.将抵押物登记特定化
鉴于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因机器设备抵押登记内容无法使抵押标的物和其它未设定抵押的同类型机器设备相区别,导致不支持银行优先权的案例,建议:
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制作抵押合同及相关登记文件时,除了机器设备的合同号及发票号,应将能显著区别于其他机器设备的标识信息(比如发动机序列号、机器设备序列号等)记载于《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等文件中。若仍难以确定将该机器设备特定化的标识,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提供协助。
3.关于抵押机器设备在贷前调查及贷后管理中应注意的事项
3.1抵押价值评估
3.1.1.在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中深入了解企业生产工艺和专业设备的内涵,审慎选择机器设备抵押价值估值方式,必要时应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机器设备抵押价值予以评估。
3.1.2.贷后根据技术更新、机器设备使用状况作动态合理估值。
3.1.3.对于浮动抵押的原材料、产成品,定期盘存企业库存,记录该类资产的品名、型号、标号等。尤其贷款企业可能发生危机时,应向企业索取相关资料,对库存品名和数量有较为准确的记录。以作为抵押物价值确定、资产查封和庭审证据。
3.2.定期核实机器设备权属状况
机器设备的权属变更自设立及转让交付时发生效力,普通机器设备也并无转让强制登记之说。如果企业先向商业银行抵押了机器设备,后私自转让,银行很难及时察觉。
建议:商业银行应了解抵押的机器设备有无权属变更登记部门,如无,则应动态查验机器设备买卖合同、设备款项支付凭证、发票、机器型号、保修记录等,核实所有权及他物权权属状况,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
4.机器设备的抵押权劣后于留置权、抵押权设定前抵押人的欠缴税费
建议:商业银行应审慎评估机器设备未来处置变现的难易程度,如:机器设备是否为监管、减免税货物,企业是否持续依法合规经营,过往有无欠缴税的记录,厂房为租赁还是自有,有无欠交的大额维修费用。
4.1.机器设备由他人保管、运输、维修等,未支付费用的,保管人、承运人、维修人有权留置设备,并以处置款优先受偿,此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
4.2.银行接受减免税机器设备进行抵押的,在抵押权设立之前须经海关等监管部门审批。当减免税申请人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要以抵押物抵偿时,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先补缴海关税款,或者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
见《海关法》第37条;《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32条。
4.3.抵押人在设定机器设备抵押前已经欠缴税费的,税费优于抵押权获偿。
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
5.抵押资产的保全和处置
贷款企业出现授信风险,恢复生产无望,商业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请企业或第三方看管抵押的机器设备并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以防工人或其他债权人搬运、毁坏机器。不过,由于保管维修费一般发生于保全至处置期间,诉讼中费用还未确定,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只有银行自己垫付或在未来处置变现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