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 | 中国基金报、华夏时报 等
此前引发行业广泛关注的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借款人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今天终于有了最终判决。
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将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里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新发布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同时,二审法院还认为,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自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关于金融机构是否也适用于4倍LPR利率上限的限制,一直没有明确的答案。这起案件的判决,给金融机构是否适用于民间借贷新规的利率限制提供了一个参考答案。
事实上,不止这一起案件,今年8月20日新规出台后,已经有多则判决书仍然沿用年利率24%为金融机构融资费用上限。
二审认为平安银行不受4倍LPR限制
“愉见财经”先带大家来看一下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此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随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提起上诉。
本案中,贷款月利率为1.53%,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这已超过4倍LPR的利率限制。
当时一审中法院对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利率未予支持,在行业内影响很大,当时正是民间借贷新规出台不久,很多持牌金融机构对此颇为担心。
而今日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关于利率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予以支持。
已有多个判例显示
4倍LPR暂不适用于金融机构
今年8月20日新规出台后,已经有多则判决书仍然沿用年利率24%为金融机构融资费用上限。
比如,9月16日,根据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9413号判决书显示,借款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融消费金融借款本金116206.42元、利息13095.66元、罚息3177.56元(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以全部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合并计至款清之日)。
9月25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057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深圳分行欠款本金195235.24元、利息4033.56元、罚息4130.56元、复利166.30元(暂计至2020年3月12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9月27日,根据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内2222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营业部借款6484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9月28日,根据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20)陕0482民初字132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彬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12月4日计算至还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