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政策依据
《关于修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的通知》(苏房金〔2017〕90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 》(苏房金〔2023〕49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苏房金〔2023〕77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苏房金〔2023〕84号)
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本市(不含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商转公贷款对象应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或其配偶,且应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其他共同借款人、不动产权利人不得以共同还款或对该套住房拥有所有权为由申请商转公贷款。
l 办理条件
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原商业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贷款;
4.原商业贷款未结清;
5.原商业贷款当前未处于逾期状态且近两年内无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记录;
6.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7.已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可将原商业贷款提前结清;
8.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未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9.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10.不存在中心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借款人申请“以贷冲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能办妥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2.原商业贷款银行须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3.职工同意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商转公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并按要求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商转公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贷额度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日前未按期缴存、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贷额度的计算倍数参照单位缴存职工可贷额度的计算倍数的60%折算。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的,缴存月份可合并计算。
多子女家庭申请商转公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缴存人家庭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
“筑梦苏城”青年人才家庭申请商转公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借款申请人须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在读学生;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境)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毕业10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l 办理流程
结清再贷: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提前结清贷款并出具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证明→借款申请人带齐材料至服务大厅贷款银行柜台办理→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
以贷冲贷: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提前结清贷款并出具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证明→借款申请人带齐材料至服务大厅贷款银行柜台办理→借款申请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办理原商业贷款还清和抵押权注销手续
l 办理要件
序号
贷款要件
备注
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商业贷款剩余本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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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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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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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人行个人征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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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产权情况表(房屋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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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和户口簿
1.户口簿复印件需含户头页(如户主不是夫妻双方中一方或其子女,则需另外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结婚证复印件(需含照片页)
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