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贷拍借款(贷款拍牌怎么操作)?

知识问答 (83) 2024-01-24 1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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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贷拍借款(贷款拍牌怎么操作)? (https://www.962900.com/) 知识问答 第1张

作者 l 刘乐荣 编辑 l ZT少鹏

出品 l 信贷风险管理

笔者始终认为,对于定位于做小、做散的地方性法人银行,贷款风险管控的重点应该始终放在借名贷款、中介介绍贷款、员工道德风险等三个方面,当这三个问题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时,所造成的风险更大。杨某作为一名地方性法人银行支行行长,在多名贷款中介推荐贷款给其时,考虑到实际用款人提供了抵押物,他明知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并将贷款安排给下属客户经理办理,最终杨某与其下属客户经理蒋某均被法院判处违法发放贷款贷款,同时法院也不支持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杨某(注:1979年出生)任甲银行(注:为地方性法人银行)壹支行行长;2013年8月至2016年12月,蒋某(注:1985年出生)为甲银行壹支行客户经理。

文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及某小贷公司人员以及易某等其他个人充当贷款中介将多人推荐到壹支行贷款,杨某、蒋某在办理这些贷款过程中,存在严重履职不到位情况。

杨某作为调查人员在贷前调查,未进行实地调查,贷前调查严重失职:一是未核实借款人及其交易对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真实性;二是未核实借款人的收入情况,个人贷款均无借款人收入流水或经营销售单据等有效佐证资料;三是未核实借款用途真实性。

杨某又作为审批人员,明知贷前调查存在异常、部分贷款资料缺失、贷款用途虚假、大部分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制作虚假的信用登记评定报告并审批同意。

蒋某作为贷款调查人员,未对贷款进行实地调查,贷前严重失职。在明知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贷款用途虚假、部分贷款材料缺失的情况下,仍违规撰写虚假贷前调查报告等。

杨某、蒋某累计发放上述贷款中介推荐贷款50笔、金额1762万元,其中45笔均为借名贷款,大部分借名借款人获得贷款中介人给予的好处费(1000至3000元不等),而实际用款人为征信有问题的抵押人。截止立案时逾期未还金额1390.98万元。

上述贷款陆续逾期后,2019年甲银行起诉至法院,名义借款人表示受人欺骗才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根本没有收到贷款,也不清楚贷款用到哪里,为此向公安机关报案(注:由此可知,本案并非甲银行主动报案)。2019年12月13日,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6日,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在法院,杨某及蒋某均提到涉案贷款都有抵押,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对此,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均有抵押人及抵押物,但其犯罪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造成了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贷款目前未予收回,暴露在较大的风险之中,已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其中,其贷款都有抵押的意见可以作为综合量刑及刑罚执行方式上予以考虑。

最后杨某、蒋某均被判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注:笔者认为,总的来说,法院对杨某、蒋某量刑处罚还算轻,否则单就涉案金额而言,即使他们存在自首、认罪、贷款有抵押等情节,都很难判缓刑。)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川1622刑初135号《杨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川1622刑初152号《蒋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银行员工明知借名贷款,法院不支持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一般来说,银行员工发放借名贷款时,法院会认为虽然名义借款人将贷款给实际用款人使用,没有使用贷款资金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仍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由于上述案件同时存在借名贷款和中介介绍贷款两大严重违规问题,并且两名银行员工明知涉案贷款是借名贷款,名义借款人不是实际用款人,进一步加大贷款风险处置难度。

到目前为止,裁判文书网披露上述案件涉及到的四个名义借款人的民事判决书,揭露更多的案件细节:抵押担保人即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互不认识,三笔贷款资金直接转入涉案客户经理蒋某母亲孙某银行账户,一笔贷款资金直接转入贷款中介个人账户。

对于甲银行要求四个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由于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实际形成了隐名代理关系,对此,经办贷款的银行员工事先是知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之规定,对于甲银行要求名义借款人承担归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即名义借款人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结束语

结合上述案件细节,两名涉案银行员工之所以会违法发放上述贷款,原因有三:一是对中介介绍贷款缺乏认识,否则就不会接触这些贷款;二是对借名贷款危害认识不到位;三是过于迷信抵押物,认为有抵押物,贷款风险小,彻底放弃了经办贷款的基本规定,即实地调查、贷款用途及贷款资料的审查等。

为此,笔者呼吁,我们广大银行信贷从业者在经办贷款业务时,自觉远离贷款中介,把牢风险合规底线,放弃迷信抵押物的错误理念,始终坚守贷款本源,加强对客户偿债能力、经营情况、贷款用途的调查,只有如此,才能在银行信贷岗位上走的更好、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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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贷拍借款(贷款拍牌怎么操作)? (https://www.962900.com/) 知识问答 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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