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车辆抵押贷款的(抵押车贷款手续怎么写)?

知识问答 (84) 2024-05-15 10:08:18

【前言】金融借款合同中,提供房地产抵押来获得贷款融资是常见的担保方式。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手续之后,银行(贷款人)获得“他项权证”,从而成为合法的抵押权人。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还息,贷款人可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果贷款人发起诉讼,应否将实现抵押权作为独立的一项诉求事项,这好像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却存在着不同见解。

关于申请车辆抵押贷款的(抵押车贷款手续怎么写)? (https://www.962900.com/) 知识问答 第1张

一、两类争辩观点

(一)主张没有必要独立诉请的理由:

抵押权具有法定的优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3条“对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2013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院的《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答复》[(2013)执他字第26号]中,明确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抵押权的实现并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为前提。因此,即使未经审判程序确认的抵押权,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在执行阶段主张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另外,抵押不同于保证,保证人有独立的人格,所以在诉讼中列保证人为被告并向其主张债权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避免失权。而抵押物没有独立人格,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抵押权行权期间也得到扩展,进入执行程序后可自然实现抵押权。

(二)主张独立诉请的理由:

实现抵押权之诉本就是民事诉讼法中独立的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诉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融入到主债权之诉的普通程序中。

不明确诉求会产生执行依据不足风险。执行部门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而判决主文中如果没有对抵押权进行裁判的话,主审法院可能失去对抵押物优先处置的权利,也可能放弃处置抵押财产。

不明确诉求会产生丧失抵押权风险。《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何谓“行使抵押权”?有的认为申请法院确认抵押权便是行使,有的认为申请拍卖、变卖才算行使,在理解不一的情况下,尽早行使抵押权无疑会有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实现抵押权的表述及法院裁判观点?

(一)结合法条的表述及诉讼案例,常见的表述方式有:

表述方式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表述方式2: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由原告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表述方式3: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表述方式4:请求法院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对该财产变价的款项优先受偿。

(二)法院判例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诉讼中,绝大多数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将优先受偿权列为一项明确的诉求,法院对于该诉求也都予以审理并通过判决予以确认,亦或者通过审理后发现抵押权不存在,不予确认。但也有少数法院对此项诉求不予审理。

裁判方式一:不予审理。

案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与占忠喜、李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04号]

原告诉求:3、确认原告对抵押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关于确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债权人对依法设立的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为实现债权而设定的担保权利,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具有对世效力的物权权利,而不属合同法规定的具有对相对人效力的债权权利。原告在相对于被告债权的给付之诉中,对该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双方不存在争议。因此,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该项诉求没有法律意义。故本院在本案中对该项诉求不予审理。

裁判方式二: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

案例: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2016)最高法民终231号]

原告诉求:三、请求依法处置有色金属公司持有的全部再生金属公司质押股权,并判令信托公司对质押股权处置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判决:四、对有色金属公司持有的再生金属公司全部质押股权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信托公司在该判决第一、二、三项的范围内对该财产变价的款项优先受偿。

二审判决:四、变更该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为:对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有色再生金属有限公司全部质押股权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的范围内对该财产变价的款项优先受偿。

案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蓝利担保纠纷案[(2013)东一法民特字第12号]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属于非讼程序范畴,应适用非讼法理,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法官仅对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并保障担保人、债务人的抗辩权。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对有关担保物权的实体法律关系出现争议时,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争议主体可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权利救济。本案中,银行提供的抵押贷款合同、他项权登记证明、进账单、借款凭证、贷款详细信息查询单、贷款罚息及复利实时查询等证据证明案涉抵押权在形式上合法有效。申请人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主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对本案主债权、抵押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并确认违约事实。故银行关于拍卖、变卖涉案抵押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拍卖、变卖案涉抵押房产。

三、小结

抵押权具有法定优先性,抵押物具有附属性,当事人债权受损时,从司法实务角度出发还是应该就抵押权提出明确诉求,成本未增而保障增大,利大于弊。

抵押权要及时行使,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从而丧失胜诉权。行使抵押权,当事人既可以直接提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也可以就主债权与担保物权合并诉讼。法院对抵押权成立与否的审查以形式审查为原则,所以诉讼之前要完善相关的抵押手续,取得法定的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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