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车辆抵押贷款(抵押苏州贷款车辆市内能用吗)?

知识问答 (120) 2024-07-21 10:06:36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

运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稳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为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也存在进展不均衡,部分市、区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南银发〔2006〕14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机制,推动全市创业和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财政担保基金制度,明确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各市、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担保基金制度,明确各市、区担保基金数额。各市担保基金余额不低于100万元;市区各区担保基金余额2007年不低于50万元,2008年不低于80万元,2009年不低于100万元。担保基金应随贷款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原则上担保基金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五分之一。

市区各区担保基金应注入市级担保基金,单独建帐,配套使用。贴息奖励、代偿等另行制定有关配套文件。

实行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责任制。各市、区每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不低于担保基金的3倍。

二、适当放宽贷款对象,提高贷款额度

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限定在本市户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二)持有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三)具有一定创业能力、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四)持有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对上述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已开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可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掌握在3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10万元(含区配套)。对贷款额度在5万元及以上的,必须经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创业培训合格,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推荐。

要积极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财政贴息贷款的发放工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精神,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3~8万元的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伙经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贷款经办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发放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明确贷款办理程序,落实贷款经办机构

市区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街道、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贷款按照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合格的提交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创业培训合格的,可直接向中心申请,初审合格的提交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审核合格后提交贷款经办银行。

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为江苏银行苏州分行,担保机构为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各市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由各市自行确定。经办银行应规范操作、勤勉尽责,专项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工作。

市有关部门和各市、区要通过媒体、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办法、贷款流程和经办银行,将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公示到社区,在所有劳动保障、经办银行办事窗口公示。

四、进一步简化贷款流程,降低反担保门槛

各部门要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切实提高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效率。受理部门在接到贷款人的申请并正式受理后,要加紧调查,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担保公司在收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将材料提交银行;承贷银行在收到申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发放贷款。

根据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南银发〔2004〕79号)精神,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对以下无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对象取消反担保,直接办理小额贷款:(一)由信用社区(行政村)推荐的;(二)具有市级科技创新项目、新增长点项目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县级以上劳模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其反担保手续可以由主要负责人统一办理。

贷款对象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等,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或经社区和承贷银行共同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登记部门对用于抵押的房屋应免收抵押登记费。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由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扩大到经济效益较好的内、外资企业工作人员以及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的其他人员。

五、落实“以奖代贴”的贷款贴息政策,建立健全贷款损失代偿机制

贴息方式主要是“以奖息代贴息”。对持有有效证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具体奖息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银〔2005〕180号)执行。

市区小额担保贷款损失由市担保基金与各市、区担保基金各自承担。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南银发〔2003〕154号)规定,在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银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六、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建设,创造良好信用环境

信用社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帐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了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和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社区建立了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偿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并取得一定成效;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该项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推动。

2007年市区由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根据条件各选择一到二个社区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逐步推广。2009年要在市区全面推广信用社区建设。各市和有关区也要积极探索,加快信用社区的建设工作。

七、建立工作激励机制,调动贷款经办各方积极性

按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对经办银行、街道(社区)和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进行考核奖励(回收率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奖励标准如下:对承贷银行、街道(社区)和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凡认真审核、推荐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积极催收贷款本息、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分别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给予奖励;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2%给予奖励。各市、区均应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

奖励资金可用于补充经办银行、街道(社区)、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的办公经费,以及用于在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

八、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各市、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市将建立两项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月度通报、统计上报制度。人民银行各市支行、江苏银行苏州分行每月5日前,及时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上报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科。市就业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进行通报。二是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季度例会制度。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银行等单位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季度例会制度。各市、区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经办银行等部门也要定期召开季度例会,加强工作的沟通协调,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寻求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对恶意逃废债的个人和企业,要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市  财  政  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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