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16日讯 他屡次犯罪,屡被判刑,犯罪的手段也逐步升级,还玩起了合同诈骗,从大庆骗到肇东,直至被肇东法院判了5年有期徒刑。正当他以为逃过了大庆警方的追踪时,大庆警方找到他,法院也以同一罪名,再次将他判刑。
案情回顾:租车抵押贷款人“失踪”
1966年出生的肇东男子李建军,正事儿不爱干,坏主意却不少。自1990年起,他就不断犯罪,先是盗窃罪,后来是持有、使用假币罪。谁知,法律的威严不但没有让他悔改,反而让他动起了脑筋,打起了合同诈骗的主意。
2013年10月7日,李建军伙同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在龙凤区某汽车租赁服务部以每天350元的价格租了一辆价值12万元的本田雅阁轿车,并在萨尔图区利民苑小区签订了租赁合同。
租到了汽车,李建军开始到处打听谁有钱。几天之后,通过朋友介绍,他认识了有钱人刘某。
当月13日,李建军伙同李某伪造车主毛某身份证及车辆登记证,谎称李建军为该车车主毛某,骗取刘某的信任,他跟刘某约好,以月利8分的利息,向刘某借款52800元,李建军将车抵押给刘某,并和刘某签订抵押协议,如不能按时还款,就将车过户给刘某。李建军向刘某借款,该车被刘某开走。
见来钱如此轻松,李建军决定再干一单。2013年10月26日,李建军伙同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在让胡路区一汽车租赁服务部以每日300元的价格租赁一辆价值12万元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并在萨尔图区北辰小区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
当月27日,李建军伙同李某和赵某,伪造车主曹某的身份证和车辆登记证,谎称赵某为该车车主曹某,再次骗取刘某的信任,将车抵押给刘某,和刘
某签订协议,承诺如不能按时还款,就将该车过户给刘某,向刘某借款56400元。后该车被刘某开走。
10天后,汽车租赁公司见租期已满,李建军却不送还车辆,他的电话也打不通,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很快,公安机关在刘某处找到了李建军租赁的两辆车,刘某才知李建军伪造了车辆的相关手续,自己上当受骗。
2014年11月,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得知,诈骗10多万元贷款的李建军已经被判刑,关押在呼兰监狱。2014年12月1日,李建军被萨尔图公安分局从呼兰监狱押解至市第二看守所。
开庭审理:监狱揪出漏罪再处罚
2月初,萨尔图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李建军的户籍证明、抵押协议、汽车租赁合同、伪造的身份证等证据,证实李建军犯了合同诈骗罪。
李建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同时,他还供述了自己在大庆作案两起后,就流蹿到肇东市,以同样的手段作案3起,抵押贷款15万余元。
他说,在肇东市公安机关的审讯中,他咬紧牙关没有交待自己在大庆市的犯罪行为,本以为能够逃脱法律的惩罚,没想到都被判刑关进监狱里了,大庆警方还是挖出了自己,真是应了那句话:“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自己已经年近五旬,本想骗点儿钱,做个正经生意,然后安度晚年,没想到还是落网了。
法院认为,李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建军具有以下情节: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系李建军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还有判决宣告以前的其它罪没有判决,依法数罪并罚。
近日,法院判决李建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5年,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官说法: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
李建军的行为,一般的老百姓都能识别这是诈骗,但是,法院认定他犯了合同诈骗罪。这个罪与诈骗罪有何区别呢?本报请来审理此案的王法官进行析案说法。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二者有许多共同点:诸如二者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骗取了公私财物等。但是,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仍是有区别的。
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合同诈骗罪的危害性更大。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另一方面,本案涉及到漏罪这一法律名词。那么,什么是漏罪呢?
王法官说,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判处的罪。发现被判处徒刑的罪犯还有没有被判处的漏罪,也就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有数罪,对一人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执行数罪并罚。涉财产型犯罪是发生漏罪的重点案件领域,一是很多财产类案件都属于伴生性案件,即一个案件的发生往往意味着存在另外一个案件,也就可能存在另外的嫌疑人及犯罪事实。如在盗窃犯罪中,盗窃案的背后可能存在着销赃犯、收赃犯等。诈骗类案件,特别是全国性的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关系错综复杂,证人、被害人分布广泛,线索分散等,都给刑事侦查取证带来不小的挑战,加之侦查时限的限制,此类案件中难免会出现遗漏犯罪事实的情形。
本案中,李建军在肇东警方侦查时,隐瞒了自己在我市的犯罪行为,自以为能逃脱法律的惩罚,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我市的公安机关总有一天会侦破案件,法院对漏罪仍会进行处罚。
王法官提醒广大读者,虽然在表面上,不法分子既跟你签订了合同,又进行了抵押,但你仍然要认真核查相关证件的真伪,以免上当受骗。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