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抵押贷款农商银行(汽车抵押贷款农商银行)?

知识问答 (124) 2024-09-24 10:02:54

河南一对夫妇申办银行贷款曝诸多问题,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你见过这样贷款的吗?申请人申请贷款不用去银行,找“代办公司”即可办理;银行发放贷款不通知申请人,又在申请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将贷款直接划归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告知申请人,发放贷款需要缴纳47000元 “保证金”,“保证金”会存在银行账户,日后返还,如今却不知去向;同时,贷款发放方式更是令人匪夷所思……

近日,家住河南开封市尉氏县的王先生和张女士夫妇发现,他们于2021年在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太康农商行”)办理的一笔抵押贷款遭遇上述诸多问题。对此,太康农商行工作人员坚称“贷款办理流程合规”,“和第三方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一直不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也迟迟不予回复。目前,周口市银保监局介入调查。

找中介办贷款,放款先交“保证金”

“当时,我们是通过中介公司在太康农商行申请的贷款”,王先生表示,2021年初,因养殖场需要资金周转,他经中间人介绍,和郑州某贷款中介公司的韩姓业务经理取得了联系;韩姓业务经理说,可以帮他在太康农商行办理“房产二次抵押贷款”,只要收取2%的手续费即可,“公司做过太康农商银行的很多贷款业务,可以疏通关系,贷款很快就能办下来”。

在代办协议中,王先生夫妇留下一张金燕卡作为收款账户(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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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着急用钱,王先生和妻子张女士很快来到了位于郑州市的贷款中介公司。在该公司,他们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签署了贷款代办协议,并在协议上留下了张女士在尉氏县农商行办理的金燕卡账号,作为收款账户;然后,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他和妻子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

然而,让王先生疑惑的是,签署协议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根本不提协议内容,甚至还把部分协议内容折叠隐藏,只催他和妻子签字;签字后,中介公司又收回了全部的协议;贷款办理期间,他和妻子本人没有去过太康农商行,也没有见到过太康农商行银行的业务员。

2021年4月15日,一位自称“太康县百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男子给王先生打来了电话。电话中,该业务经理告诉王先生,贷款已发放到“太康县百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康百诚汽车公司”)账户,获批额度30万元,使用期限5年,按月还款,需要王先生提供名下银行卡号转账。

对此,王先生向对方提供了妻子名下的中国建行银行卡号。给出卡号不久,王先生的卡里便收到了“90000元”的银行转账。此时,上述业务经理又给王先生打来了电话,让他缴纳“47000元”作为贷款的“保证金”。该业务经理强调,如果不缴纳“保证金”,太康农商行就不会再发放剩余的21万贷款;同时,“保证金”将存在银行账户里,贷款还清后会进行返还,贷款使用期间,王先生只需要还253000元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即可。对于王先生的其他疑问,该业务经理并未过多解答,只让他考虑清楚是否还要余下的贷款。

无奈之下,王先生把“保证金”打到了该业务经理指定的账户。随后,王先就收到了剩余贷款。同年4月20日,王先生开始还款。

贷款现“蹊跷”,多个疑问亟待澄清

贷款放款及转账流水,在王先生夫妇不知道的情况,贷款被转走(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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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在某次打印个人征信和银行流水时,王先生发现该笔贷款存在很多“蹊跷”。

其一,2021年4月15日,在太康百诚汽车公司业务经理打电话之前,太康农商行已将一笔30万的贷款,发放到了他们留在代办协议上的金燕卡账户;然而,在当天,这笔款项又被从金燕卡账户转到了“太康县百诚汽车公司”。放款和转款时,没有任何机构和个人通知王先生,他完全被蒙在鼓里。

其二,对比银行转账流水,王先生发现,第一笔9万贷款的转账公司是“太康县百诚汽车公司”,发放剩余贷款的转账方则变成了一家名为“洛阳小黄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机构。

其三,对比还款记录,王先生又发现,太康农商行是按照30万的贷款本金额度来收取他的月供和利息的,并非太康百诚汽车公司业务经理所说的“253000元额度来收取”。

工商注册资料显示,太康县百诚汽车公司,2011年9月成立,注册地址:太康县毛庄乡王隆集村,法人:赵x荣,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洛阳小黄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6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中弘府邸x号楼x单元x号,法人:李x峰,经营范围:汽车租赁、代驾、交易信息咨询、汽车及配件、汽车用品的销售。显然,两公司经营范围中并没有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事项。

“金燕卡是在我们银行办理,但转账发生在太康农商行柜台”,尉氏县农商行工作人员表示,转账记录中的“交易机构”代码显示,转账发生地为“太康农商行柜台办理”;如果在王先生夫妇本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贷款被转走了,可能存在银行交易密码泄露的情况;转账额度较大,太康农商行在办理业务时,会有现场监控视频和留下签字手续,只要太康农商行能提供相关资料,即可知道当时转款现场的具体情况。

“银行卡密码一直被妥善保管,绝对没有泄露”,对此,王先生称,银行放款为什么没有通知他?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贷款到底如何被转走的?同时,第三方公司与太康县农商行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能参与收放贷款?他缴纳的47000元的“保证金”又去了哪里?他希望太康县农商行能给出个说法。

银行不回复不提供佐证资料,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我们办理贷款流程合法合规,也和第三方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针对相关问题,太康农商行工作人员称,王先生申请贷款时,他们是派遣工作人员来到郑州现场审核的,“在郑州派驻了10多个业务员”,贷款办理过程中,他们有王先生夫妇的签字和视频资料,可以提供佐证。然而,对于“当时业务员在哪里办理的贷款审核?如何进行审核的”等细节问题,该工作人员并未说明,只答应会“提供审核资料”进行佐证。

同时,该工作人员表示,王先生贷款被转走,可能存在交易密码泄露问题。王先生说明情况后,该工作人员又称,转账可能发生在自动取款机,自动取款机不留存相关资料。然而,当得知转账确定发生在“柜台”时,该工作人员表示会落实情况,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然而,截至发稿时,太康农商行并未给予回复,也未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为进一步追寻事实真相,王先生将相关情况向周口市银保监局进行了反映。目前,周口市银保监局已介入调查。

对此,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浩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的申请、审批、签约、发放等程序均有严格规定。王先生夫妇作为借款人,享有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的法定权利。事件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在配合调查时,应提供法定流程中的必要资料以佐证自己的说法;特别是针对借款人所称“不知情,名下贷款金额却被转走是如何实现操作的”这一情况,做出合理解释。同时,调查显示,事件涉及两家公司未登记金融业务,依据《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规定,这两家公司并没有开展贷款业务的资质,那么,借款人缴纳的这47000元究竟是何种性质?有无合法依据?是保证金,还是通过欺骗手段收取的高额手续费?这些有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刘浩律师说,2023年3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部署开展为期六个月(2023年3月15日-9月15日)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通知》要求,深刻认识不法贷款中介乱象的严重危害,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牵头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坚持以罚促改,主动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等六项具体要求。既然相关银监部门已介入调查,目前王先生夫妇应积极配合调查,以尽快查清真相,落实责任;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再考虑是否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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