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及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日益旺盛,各类贷款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与此同时,不法分子也瞄准这一市场,利用人们急于融资的心理,精心编织起一场场看似诱人的“无抵押低息贷款”骗局。近日,一则关于黑龙江双鸭山韩女士遭遇贷款诈骗的新闻引发了广泛关注。此案不仅揭示了此类诈骗手段的狡猾与危害,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公众在寻求贷款时务必保持警惕,同时对法律对此类行为的规制与打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诈骗手法揭秘:步步为营,环环相扣
诱人许诺,精准锁定目标:诈骗团伙通常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主动联系资金紧张的个人或企业,承诺提供“无抵押、低利息、大额、快速审批”的贷款服务,精准切中受害者的迫切需求,降低其防范心理。 营造正规假象,骗取信任:如新闻所述,诈骗分子会设立实体办公场所,挂满合作银行标识,展示规范的业务流程,甚至安排其他“客户”现场咨询,制造繁忙景象,以此强化其“正规公司”的形象,骗取受害者信任。 巧设服务费陷阱,实为诈骗关键:在取得初步信任后,诈骗分子会以“评估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要求受害者预先支付一定费用。一旦款项到账,所谓的贷款审批程序便陷入无限拖延,甚至直接销声匿迹。
二、法律视角剖析:诈骗罪认定与惩处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诈骗团伙虚构其与银行有合作关系,能够提供低息无抵押贷款的事实,使受害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服务费,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数额与量刑: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构成诈骗罪。本案涉及200多名被害人,涉案金额高达500多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共同犯罪与追责:该诈骗团伙具有严密的组织架构,包括总经理、经理、团队经理、组员等角色,彼此分工明确,形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应对各参与人员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具体行为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三、防范对策与建议
提高风险意识,谨防“馅饼”变“陷阱”:公众在寻求贷款时,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对所谓的“低门槛、高额度、快速放款”的广告宣传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陌生来电或网络信息。 核实机构资质,查询合作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前,务必核实贷款机构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资质,可通过银保监会官方网站或拨打银行官方客服热线,验证其与银行是否存在真实合作关系。 拒绝提前付费,保护自身权益:正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前不会要求借款人支付任何前期费用。若遇到以各种理由要求提前支付费用的情况,应果断拒绝,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所述,针对“无抵押低息贷款”诈骗案件的频发,社会各界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大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犯罪分子,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