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金融服务营改增中,纳税人不仅要对政策正确理解,更要在实际工作中利用的恰到好处!
就知道您着急了,且慢,小编整理了32个(别嫌多)的常见问题,希望对您有帮助。
1金融服务的征税项目范围和税率是多少?
答: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2贷款服务具体指什么?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3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具体指什么?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4金融商品转让服务具体指什么?如何确定销售额?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需要纳税吗?具体包括哪些业务?
答: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同业往来包括: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6存款利息是否征增值税,对企业和银行有什么实际操作影响?
答: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不征增值税。同时,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银行对于存款利息支出也不需要发票进行入账报销扣除。
7哪些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8保险服务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9哪些跨境金融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下列跨境金融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10提供金融服务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答:除《实施办法》的一般规定外,金融服务有以下特殊规定:
1.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2.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11银行间同业拆借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可以,免征的范围是仅限于国内银行间,还是包括中国境内与境外银行间的拆借?
答:可免征增值税。并且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免税范围与营业税类似。
具体包括:
1.人民银行与银行间的资金往来;
2.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
3.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5.农户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的收入,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的贷款。
6.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12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是否能够对贷款利息支出进行进项税抵扣?如果不能,此情况将持续多长时间?就贷款所支付的其他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是否对开票要求有宽免?
答:不可以进项抵扣。36号文中未明确说明不可抵扣的时限。贷款相关的手续费(例如投融资顾问费和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支出也不可抵扣进项税款。
13对于客户未履行利息支付义务而产生的坏账,是否存在豁免政策?
答:没有有关坏账的优惠政策。然而,对于不良贷款,纳税人将无需缴纳销项税额,直至收到应付利息。
14银行将如何划分可抵扣进项税?
答:按照收入比例进行划分。
15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如何征税?
答:融资租赁业务在营改增试点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售后回租业务按照贷款服务适用6%增值税。
16关于典当是否属于提供金融服务问题?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17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18关于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同时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9关于银行发生4月2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利息收入属于试点前发生的业务,应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利息收入在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20关于银行发生4月2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问题?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1关于河北省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河北省助学贷款属于国家助学贷款,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问题。
22关于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23关于农村信用社提供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4关于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业务发票开具问题
保险公司可受托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对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代理人,可申请为其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代理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为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分类申请汇总代开上述发票。
其他行业同类性质的业务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5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26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处理问题
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按保险产品的转卖、转销处理,分别计算收入与支出。
27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28关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并非被保险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29关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征免增值税问题
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增值税。
30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规定,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还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31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要求,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32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实物赔付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财产保险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赔付时,从修理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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