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
最近手头有点紧,想整点钱
我们有办法,可以先帮你贷款买车,再转手变现。我们赚点中介费。
贷款中介
打着帮忙办理贷款
赚取中介费的名义
行的却是“假购车,真骗贷”的勾当
案发后,贷款中介以
“不知道当事人不会还款”为由
替自己辩解
想逃避责任?不可能!
日前,厦门市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购车诈骗贷款的案件,贷款中介及贷款人均获刑罚。
案情简介
提车后立马转卖 车贷却没人还
2019年4月,吴某(另案处理)因生意亏损,欲办理贷款,通过微信认识贷款中介张某和阮某。在张某、阮某的鼓动下,吴某同意利用购车方式骗取贷款的方案。
随后,张某、阮某带着吴某来到厦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车身价1929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全新轿车。其中首付款、保险费及贷款利息等共计8万余元,由张某、阮某先行垫付,余款13万元以吴某的名义向某金融有限公司办理贷款。
次日,张某、阮某在提到汽车后,随即以17万元转卖给他人,扣除之前垫付的首付款、保险费、贷款利息等费用后,吴某分得4万元,张某、阮某各分得2万余元。
得手后,张某、阮某及吴某均未偿还上述贷款。半年后,金融公司迫于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后先后将张某、阮某、吴某移送审查起诉。
图 刘哲姝
是吴某办理贷款的,吴某知道自己贷款13万元,只能拿到4万元的事情,她是自愿的,我不知道她不会还款,和我们没有关系。
贷款中介
张某、阮某
检察官
吴某贷款只拿到4万元,会去偿还13万元贷款吗?你们私下将抵押贷款的车辆卖掉,金融机构的贷款如何得到保障?
面对检察官质问,张某、阮某最终承认了共同向金融公司诈骗贷款的事实,承认当时知道吴某不会偿还贷款,只是认为不是自己签贷款合同的,不用去管。之后张某主动向上述金融公司偿还13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
经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认定,张某、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吴某共同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人民币1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决定提起公诉。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阮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发出检察建议书
督促企业整改
同时,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该汽车销售公司在汽车销售、客户购车用途、协助评估客户还款能力等方面存在疏漏。为了进一步保证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防范发生交易风险、金融放贷风险,促进企业管理规范,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同安区检察院给该汽车销售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书,在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强化员工培训、规范汽车销售流程、购车人个人征信审查、加强风险防控意识等方面给出建议,要求该汽车销售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以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经济活动中,不是合同上没有自己的名字就没有责任。利用他人之名,行诈骗之事,依旧会受到法律责任追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nd
厦门检察、同安检察联合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