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融资作为盘活固定资产的重要方式,尤其以融资租赁模式为代表,既能保留车辆使用权,又能快速获取资金,但若忽视关键细节,可能陷入产权纠纷或高成本陷阱。而融资租赁的车辆所有权却始终归属出租人,其对承租人的约束和风险的“抽象”程度都明显高于了传统的车辆抵押融资,更需要对其风险的管控做出更为精细的把握,而这其中又涉及了以下五大核心的环节。
1.明确所有权转移方式
售后回租模式(承租人将车卖给出租人再租回)需在合同中注明“通过占有改定方式取得所有权”,并同步办理两项登记:
中登网融资租赁登记:依据《民法典》第745条,未经登记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车管所抵押登记:将出租人登记为抵押权人,即使车辆仍在承租人名下,也能限制其擅自处置。
风险提示:若仅做中登网登记而未办车管所抵押,第三方可能以“未查询义务”抗辩善意取得,导致所有权争议。
2.警惕“融资租赁合同”变“抵押贷款合同”
部分机构以融资租赁名义签约,却要求承租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或转移车辆所有权,本质已偏离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合法模式中,车辆所有权必须归属出租人,且租赁物价值需匹配融资额(通常≥30%)。
1.贷前收费的合法性
正规机构在放款前不得收取保证金、验车费、服务费等,此类费用涉嫌违规。若遇强制收费,应立即终止合作。
2.利率与综合成本计算
表面低息陷阱:但不少机构却在表面上低低的宣传着“0利率”,实际上却通过各种高额的服务费等手段将其抬升到15%以上的年化利率,从而将消费者的本来就不高的还本付息的压力进一步加大了;
保证金处理:为避免合同的保证金性质、扣划的条件及对应的补足规则的定性模糊从而引起的纠纷,我们应在合同中对保证金的性质(是否可抵扣末期的租金或是否可解约退还)、扣划的条件及对应的补足的规则等均做出明确的约定。
1.车辆处置权单方化
条款示例:“承租人逾期时,出租人可自行处置车辆”。此类条款可能因剥夺承租人异议权而无效。合法表述应为:“处置需双方共同选定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拍卖”。
2.保险与责任转嫁
强制承租人购买车损险、盗抢险,且受益人定为出租人;
明确约定:“车辆损毁/盗抢不影响租金支付义务”,阻断承租人借故拒付。
3.解押条件模糊化
结清贷款后,承租人需凭结清证明办理解押。若合同未载明解押时限及责任方,可能导致产权长期受限。
1.承租人严重违约时(如租金逾期超90天)
出租人需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方可解除合同收回车辆;
车辆处置前必须委托第三方评估,否则法院可能否定处置价。
2.车辆价值争议解决
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解约时车辆按返还日市场价评估”,并指定评估机构(如瓜子二手车、查博士),避免按毁损时价值计算损失。
车辆抵押融资的核心价值在于以车辆为纽带打通短期资金渠道,但成功运用的前提是透彻理解融资租赁的法律本质、严审合同条款、预设风险防范链条。
若您计划通过该方式融资,务必核实机构资质(银行/持牌金融公司),对比融资金额、所有权归属、后期处置费用等细节——建议咨询专业融资顾问,也可直接点击右侧客服小窗或拨打咨询热线:021-36129916,享受0服务费专属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