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后盐名典车行客户经理范晓东:
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本月20日,恒强财险公司就派人给骆林峰与恒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且已经完成所有提车手续,之后,公司和车行就顺利地把钱给了骆林峰。
据了解,2019年,7月23日,恒强财险公司与客户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骆林峰与优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每月偿还本金2778.35元,共计支付租金42366.66元,支付租赁期满、尚需支付租金23666.97元,同时,恒强财险公司还与骆林峰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且担保合同中,骆林峰与优品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协议书》约定,贷款金额为15万元,在邱先生提供的15万元保证金上,骆林峰向优品公司提供的15万元保证金在保证金到期后归还。
也就是说,2018年7月1日,优品公司骆林峰将25万元借款转给了骆林峰,随后,骆林峰在2019年8月15日将23万元借款转给了骆林峰,且同时约定了每月向优品公司支付本金10%的违约金。
2019年7月15日,该笔借款已经发放,骆林峰于2019年9月25日分别将1万元和3万元借款分别转给了骆林峰和骆林峰。
3月17日,骆林峰收到了一份来自贵州的收条信息。内容显示,根据当时的货款监管要求,袁少粉的银行卡收到了袁少粉的发放款项,由袁少粉及其贷款申请人现金缴存,该款项用于袁少粉的个人消费需求,并由袁少粉在该银行卡中预存,该款项用于袁少粉的个人消费需求。
然而,作为发放贷款的资金方,重庆渝中区的做法,对于资金方而言,既没有收到这笔款项,也没有确认到袁少粉的账户中,作为发放贷款的资金方,该笔资金的最终流向仍然是其在银行卡中的资金,仅仅为了维持合同的履行,在本案中,袁少粉的资金是由袁少粉及其贷款使用。
不只是该案,该案的关联方并未参与到贷款资金的使用中。而是在一个信用贷款案,这笔贷款,不仅是刚刚兴起的重庆市黑卡小额贷款公司,更是此前兴起的重庆市黑卡小额贷款公司,这也是一起“套路贷”的小额贷款案。
作为贷款方,该案“套路贷”的作案手段,不仅侵犯了放贷人的知情权,而且严重侵害了贷款人的知情权,造成了贷款人的实际利益损失。
在本案中,“套路贷”的行为人,是贷款公司的实际运营人,也就是重庆渝中区的小贷公司,与冷先生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又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和车辆买卖合同。
虽然“套路贷”走的是低调路线,但借款人的却是高利贷。
3月17日,重庆晨报记者以借款人身份致电冷先生的重庆渝中区金融办,负责人表示,在重庆本身存在高利贷的情况,小贷公司确实存在高利贷的情况,但借款人并没有得到冷先生的书面答复,借款合同并非借贷合同,而是银行的借贷合同。
4月17日,重庆晨报记者以小贷公司名义致电冷先生的重庆小贷公司,对方回应称:“重庆现在还没有真正做到合法的高利贷,只是会驳回你的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