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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新类型担保调研小组认定新类型担保效力的争议问题及理论观点对新类型担保的效力,总体而言,对部分没有冠以“质押”、“抵押”名称的担保方式,学者们普遍认为
来源 |汇商金律作者 | 杜长明律师编辑 | 泰德租赁物抵押与交易登记目录一、融资租赁是非典型担保融资二、租赁物抵押不具有担保性质三、租赁物抵押登记是公示制度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