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拖欠的,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抵押限额,以各债务人各自估算之和为基础。 其中,第(三)项各债务人的抵押期限,申请期限短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的,以申请期限为准; 申请期限长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倍数、比例和最高抵押金额,由市社会保障中心制定,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上海贷款怎么贷,并向社会公布。
每项社会保障抵押的具体金额根据债务人申请金额和第九条规定的限额标准估算。申请金额未超过全部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抵押金额;申请金额未超过全部限额的上海贷款怎么贷,以申请金额作为抵押金额; 申请金额超过限额的,以最低限额作为抵押金额。
4、贷款条件
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抵押对象: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城镇认购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
申请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抵押贷款前6个月内继续缴纳并缴存住房社会保险;
3、借款人家庭无拖欠住房社保的情况。
2.个人订购保障性住房抵押贷款
抵押对象:
在本市正常缴纳住房社保、订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家属。 除债务人外,债务人的配偶、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人为连带债务人; 债务人的旁系亲属和业主以外的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经债务人同意,可以为连带债务人。 共同债务人。 连带债务人还应当符合住房社会保障抵押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符合本市订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并已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房预售协议》,同时还符合以下抵押申请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抵押贷款前6个月内继续缴纳并缴存住房社会保险;
3.借款人家庭无未偿还的住房社保申领。
3.自建住房社保抵押个人建设、改造、大修
抵押对象:正常缴纳住房社保,符合新建、改建、大修条件,拥有自己住房的职工家庭
申请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抵押贷款前6个月内继续缴纳并缴存住房社会保险;
3、借款人家庭无未偿还的住房社保申领;
4、建设、改造自住房屋应提供市、区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型)》。 改造棚户区的,应当提供本市房地部门出具的监理单等批准文件;
5、自住住房建设、改造、大修筹集的资金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30%;
6、与建设单位签订自住房屋新建、改造、大修工程协议;
7、欠款申请人直接将房屋抵押给担保机构有困难的,应当提供定期担保。
4. 限制抵押条件
1.未参加住房社会保障的;
2、申请抵押贷款前已连续缴纳住房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3.配偶一方申请住房社保抵押贷款的,在住房贷款本金未还清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获得住房社保抵押贷款;
4、贷款申请人提交住房保障抵押申请时,尚有金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保障抵押还款能力的其他未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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