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来贷(车主贷神州车闪贷)?

知识问答 (147) 2023-07-18 10:03:14

2、客户特征:

(二)观车台

3、贷款阶段

4. 拾取舞台

5. 抵押阶段

一旦遇到上述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 很可能欺诈“套路”的邪恶右手已经伸向你了。 那么,对于经销商和金融机构尤其是汽车金融公司来说,面对这种风险威胁,如何防范并采取有效措施呢?

3、如何防范和应对欺诈风险?

(一)反舞弊预警机制

为了有效控制申请阶段和贷后管理阶段的欺诈风险,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积累的自有数据和外部数据车来贷,将关键客户信息(如地址、电话、联系方式等)关联起来。 )并建立反欺诈模型。 实现系统提示并进行预警处理。

(二)反欺诈联防联控平台

由于车辆金融机构的诈骗信息相对孤立,犯罪分子以相同的吸收存款方式,成功地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吸收存款。 因此,建议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反欺诈信息共享,共同防范欺诈风险。

(三)销售人员自我提升机制

汽车金融机构需要继续定期对销售人员举办反欺诈培训,分享反欺诈案例,提升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

1. 客户申请流程

充分了解客户的资质、购车目的和还款意愿,并确保客户本人签署抵押协议。 如果发现异常,会及时提醒客户,避免上当受骗。

2、车辆交付

顾客需亲自到店提车。 若客户已签订委托取车合同,须致电客户确认情况。 如果发现有欺诈嫌疑,请立即向财务公司举报。

(4)反欺诈技术保障——视频签名系统

1.什么是视频签名系统?

视频签约系统全称是个人金融身份识别与协议面对面远程监控系统,可以保证客户亲自签署协议,有效防范和应对欺诈风险。

1)个人财务身份识别:

通过身份识别技术,将申请人的身份证信息、现场照片与公安部身份信息系统中预留的信息、人脸照片进行比对,实现对债务人的身份识别。 后台特征比对包括系统手动比对和人工比对。

2)协议面对面远程监控:

经销商的财务代表使用视频捕捉设备记录签名过程。 备案过程中需充分说明业务内容及风险,并确认客户理解协议内容。 同时,录制的签约视频可以再现商务场景。

2、推广视频签名系统有什么用?

1)客户:

2)经销商:

3)汽车金融机构:

综上所述,凡事总有“套路”,未雨绸缪,不如未雨绸缪。 无论什么行业,良好的市场环境是其长期发展的保障。 无论是厂家、经销商,还是汽车金融机构,希望大家能够防患于未然。

售后回租如何被警方认定为“套路车贷”

售后回租如何被警方认定为“套路车贷”?

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将某知名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产品认定为“套路贷款”,对该公司高管采取民事强制措施。 “套路车贷”追查大案。 那么为什么山东菏泽市公安局会认为这家金融租赁公司属于“套路贷款”呢? 他们的理由有效吗?

石家庄市公安经发派出所办公室的宣传资料上,“常规贷”写为“常规货”。 4日,齐某急需资金周转。 经人介绍,他来到一家叫飞跃投资的贷款公司欠钱。 业务员毛告诉他,可以抵押5亿元,而且必须用汽车作为抵押。 齐没有多想就答应了。 。 毛让人在奔驰车上安装了GPS设备,让齐交出备用钥匙,并签署了一系列文件。 毛泽东还对齐进行了“家访”,“评估”他偿还贷款的能力。 此后,齐某获得4亿元人民币。 起初,齐某偿还了本金,并按金额计算利息。 直到12月31日晚,两名自称“飞跃投资员工”的陌生女子找到了她,并利用她毁约。 保时捷开走了,齐某赶到贷款公司交涉,被告告诉,如果想拿回面包车,必须缴纳“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再加上还款拖欠本金及利息共计7.5亿元。 次年1月23日,齐某联系公司得知,毛某等人单方面认定她欠债逾期,以13亿元的价格卖掉了奥迪,而买车的钱已经被毛某等人瓜分了。 案发后,毛被警方抓获。

警察问:协议书为什么只有一份? 毛回答说:“尽量不要让她知道细节。” “车卖了之后价格如何处理?” 毛回答说:“经股东同意,我们以13亿元的价格出售,这个钱是我们平分的,不是给齐的。” 本案中,毛某等人被判犯有盗窃罪。 车贷的外衣实际上是打着民间借贷的名义,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的现实。

另有案件公开,吴某使用宝马车欠款10万元。 被强奸后,他被孙某主任带着七八个大汉束缚、威胁。 如果他没有按照要求赎回汽车,他就立即将汽车卖掉。 由于车在对方手中,吴某无奈,只得先支付10亿元“贷款”、6亿元“违约金”、1亿元“拖车费”,才赎回车。 最终以盗窃、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恐吓罪结案,孙局长等人被捕。

石家庄市公安局得出结论,从受害人开车去办理抵押贷款起,等待他的就是一桩桩“套路”:装GPS、扣押金、关车、告知违约……这一种“常规汽车贷款”并非“贷款”。 这是一个等待受害者落入陷阱的陷阱。

笔者认为,从太原市公安局的宣传材料中可以看出,汽车抵押贷款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流程和方式有一定的相似性。 如果只看外表,很多流程和环节也是融资租赁。 光看外表就认为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是一种“常规贷款”,可能有些矛盾。 如何准确判断什么情况下投资一家公司侵犯了公民权利,什么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值得我们思考。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类犯罪行为的总称。 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初步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假借民间借贷,强迫或强迫受害人签订“贷款”或者变相“贷款”、“抵押”、“担保”等相关合同,通过谎报贷款金额产生虚假债权,恶意制造违约行为任意认定违约行为、毁灭还贷证据等,并利用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赃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总称。财产。”

“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采用恐吓、恐吓、威胁等软暴力手段以及直接暴力手段收取欠款,涉嫌非法拘禁、勒索、恐吓、挑衅等行为。 但我们需要注意犯罪与无罪的界限,防止法律被用作保护债务人的工具,随意给债务人扣上流氓的标签。

山东菏泽公安大队宣传材料中提到的案件主要是通过车辆抵押、抵押的方式,法律关系仍为借贷法律关系,符合“常规贷款”的相关概念和定义。 ”。 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的法律关系与上述完全不同。

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协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融资租赁类型车来贷,即转租人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占有和使用。 在这种交易结构中,卖方和承租人是同一主体。 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以及车辆售后回租的做法,需要给车辆打上GPS,同时授权承租人将其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公司。

汽车抵押贷款中抵押的目的是贷款人享有车辆的优先还款权。 抵押期间,汽车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汽车始终归抵押人所有。

融资租赁中车辆抵押的目的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二人。 由于车辆所有权已转移,租赁期内车辆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

从目前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来看,参与者包括:融资租赁公司(车主)、经销商(渠道方)、收车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或委托第三方)、承租人(客户)。

渠道方负责为融资租赁公司推荐客户,同时渠道方需要为承租人应付的租金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 一旦发现客户(承租人)多次逾期且难以取得联系,金融租赁公司(管理者)或经销商(渠道方)可以委托收车公司取车。 若承租人(客户)只能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拖车费及剩余本金,金融租赁公司将车辆返还给客户; 渠道方)按协议为承租人(客户)还清剩余本息和月息,汽车所有权转移给经销商(渠道方),违约金、拖车费、剩余本金也由经销商(渠道方)联系客户收取; 如果承租人(客户)仍无法付款,经销商(渠道方)将实现汽车拍卖。

涉嫌违法犯罪的售后回租产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宣传推广。 很多汽车金融租赁公司或经销商(渠道方)在宣传产品时,冒充汽车消费抵押或车辆抵押(车辆抵押)。 并没有明确告知他们是售后融资租赁。 在租赁业务中,要出售汽车的所有权,导致抵押人以极低的价格购买汽车,涉嫌违规。

(2) 交易类型。 很多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实际经营的是车辆回租产品,而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类型并不规范,其中不少模仿车贷的交易类型。

(3)收车形式。 就车辆融资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而言,在用户违约的情况下,很可能自行取车或委托第三方取车。 敲诈勒索、恐吓等行为是明显的犯罪行为。

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 盗窃

宣传时使用“低息、无抵押、快贷”等虚假广告。 他们在与受害人签署空白协议前,仅告知需要支付月息、GPS等少量费用,并隐瞒了仍需支付的平台服务费和贷款费用。 管理费等费用后,在抵押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付款过程中以支付未明确告知的费用为名,扣除约定的抵押贷款本金和利息,从而远高于约定的抵押金额。

这些欺诈性广告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在签订协议之前是否向客户隐瞒费用。 尤其是阴阳协议的情况下,在空白协议上添加客户不知情的费用,涉嫌盗窃; 如果签署了空白协议并没有使用,并且在签署协议之前明确告知了所有费用条款,则不构成盗窃。

(二)敲诈勒索、恐吓犯罪

临时改变抵押规定,任意设定还贷时间,任意认定为逾期,然后通过GPS找到汽车,将汽车带走,通过卖车、提起诉讼等方式恐吓受害人,并要求高额赔偿。拖车费、罚款、停车费等费用。 认定敲诈勒索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随意改变协议形式虚报债权;

(三)寻衅滋事的

通常,取车过程中存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者存在纠缠、拉横幅、喷漆、留在客户家中或旁边、等待等软暴力行为。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的; 情节较轻的,只能列为违反公共秩序行为,妨碍法律保护债务人。 如果金融租赁公司严格禁止上述行为,并要求合法收车,就不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如果经销商(渠道方)故意导致客户违约并符合收车条件,金融租赁公司委托收车公司秘密或强行开走汽车,就会被指控寻衅滋事。

该罪成立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故意导致顾客违约; 二是警方会觉得经销商(渠道方)隐瞒了融资租赁的真相,以很低的价格获得了汽车的所有权。 。

笔者认为,警方若想认定金融租赁公司也构成上述犯罪,需要证明金融租赁公司有犯罪行为或者与经销商、收车公司串谋实施犯罪行为。犯罪:

盗窃罪通常是卖家(渠道方)为了在宣传阶段扩大客户群而实施的。 如果不能证明金融租赁公司与经销商存在共谋,那么经销商(渠道方)的犯罪行为与金融租赁公司无关。

勒索、恐吓犯罪在收车前后都会存在。 如果金融租赁公司不虚报债权,不随意认定逾期,按照协议并征得承租人同意(不使用暴力)合法收车,如果汽车价格售出的多余部分将退还给承租人,即使不构成敲诈勒索、恐吓犯罪。 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收车公司)来收车,而收车公司本身主张使用相关暴力手段(恐吓、勒索、拘留等),则属于违法行为。收车公司的犯罪行为,如果不能证明金融租赁公司与收车公司之间存在共谋,那么收车公司的犯罪行为与金融租赁公司无关。

寻衅滋事罪通常发生在协议签订后。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协议收车,并非故意违约的,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两者均向金融租赁公司隐瞒实情,金融租赁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也没有明示或指使配合单位采取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不能认定金融租赁公司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这三项罪名,只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签订融资租赁协议,严格执行协议,不虚报、制造违约,不明示或者暗示融资租赁公司经销商或收车公司暴力收车,不能认定为金融租赁公司。 售后回租产品涉嫌“套路贷”,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犯罪主体的责任。 例如,收车公司的暴力行为就触犯了刑法。 金融租赁公司也被列为打黑对象。

建议大同公安办案时一定要区分主体、环节、法律关系。 同时,不仅要以上述判断是否存在违规、是否存在主观明知的客观标准,还要参考市场的正常利润率。 一般来说,“常规贷款”都是暴利,如果这家金融租赁公司的年收益率符合市场正常水平,整个金融租赁公司就会被列为打黑对象。和作恶,对正常的经营行为会严厉打击,我被骗了,交一两个月的租金就逾期了,这会大大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维权成本。对此,金融租赁公司将坏账及债权转让给合作单位,金融租赁公司不具有“套路贷”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金融租赁公司只是控制公司成本对于合作单位出售债权、债权后的违法犯罪行为,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承担额外责任,这也符合民法中的谦虚原则。

**最后,一方面,笔者敦促金融租赁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加强自身业务风险管控。 为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汽车租赁盗窃犯罪分析及辩护

与小说和连续剧不同,大多数犯罪都是由普通骚乱加剧引发的,比如下车不冷静地打架、夫妻吵架受重伤、邻居争吵加剧等等。 像福尔摩斯、柯南这样精心策划、安排谋杀的人几乎不存在。 虽然他们是连环杀手,但他们的关注点往往是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性,而不是他们的犯罪手段有多复杂。

因此,大多数犯罪都不会是传说中的高情商犯罪。 盗窃犯罪的情商相对较高。 对于那些伪造官员、贵族身份来欺骗商人的人,以及那些在网上聊天中向老人推销保健品、推销证券的人来说,都是非常困难的。 与情商相比,更需要的是耐心,这是与受害者斗智斗勇的真正绝招。 这里所需要的沟通方法和心理学知识确实是可以通过努力获得的技能。

但明天我将向您介绍一种新型盗窃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你去汽车租赁公司租别人的车,然后卖掉。 没错,就是这么简单。 这种欺骗有点,怎么说呢,用无聊来形容可能更合适。 与这些需要沟通才能取得他人信任的技术流程相比,这些盗窃行为有点偷懒,也有点哭笑不得。

租车所用信息全部为真实身份信息,租车协议即将签署。 收到车后,找地方拆装重装货车,或者干脆拆掉GPS定位装置,活活卖掉。 没有多少钱可以兑换。 一辆价值20万元左右的车,如果易手,就会卖到8万到9万元。

也就是说,很多此类行为在事件发生后并没有追究民事责任。 由于租车公司对于这些事情有自己的处理方式,所以很多时候自己处理也是可以的。 通常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公司都会有专用的拖车。 当发现有人未按时缴纳租金时,可以直接定位汽车所在位置,然后使用备用钥匙将汽车开回来,挽回损失。 由于租车者经常使用真实身份,因此即使取消了GPS定位系统,找到汽车也不难。 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追回车子,你就只能报案了。

有很多方法可以为这些罪行辩护。

1. 捍卫无罪

在这些罪行中,没有太多维护清白的空间。 正如我上面所说,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掩盖事实真相,盗取他人信任,让他人交付财物的罪。 然而,真实身份往往应用在租车行为中。 只要你按照金额缴纳租金,你就是在履行租车协议,你一定是清白的。

虽然也有一些挪用财物的行为,比如拆车、拆定位器等,但只有租车公司才能及时追回面包车,而且不存在财产损失,而且他们通常不会选择举报犯罪行为。 买房的人心里都清楚,面包车是偷来的车,所以即使面包车被租车公司拖走了,他们也大概率会为了自己的钱去诈骗,也不会选择举报犯罪。 当有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时,采取司法方式并不是最佳选择。

真正被举报并走上法庭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已经成功出售的面包车,但租车公司根本找不到车,财产遭受了很大损失。 对于这些案件,除非排除了证据中的问题,否则除了缺乏证据之外,通常没有太大的无罪辩护空间。

2. 防守

这些犯罪可能涉及盗窃和协议盗窃。 目前司法实践中,多以协议盗窃罪来量刑,但也有以盗窃罪判处刑罚的。

笔者以“安徽省2018年一审刑事、诈骗、汽车租赁”为关键词,检索了48起非诉案件,其中有一些案件与汽车租赁无关,例如,被告人乘坐租赁车辆前往某地点。 有效案件有30多起,大部分被协议认定为盗窃,只有四、五起因盗窃被判刑。

这些盗窃案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这里的受害者都是买房子的人。 例如,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朱九成盗窃案中,被告隐瞒汽车是租赁的事实,将面包车借给被害人张某,骗取其39590元。

盗窃罪和协议盗窃罪的定罪有很大不同。 仍以福建省为例,五年以下的盗窃数额为5000至5万起,三至六年的盗窃数额为5万至50万起,六年以上的盗窃数额超过50万起。 约定盗窃金额五年以下为2万至10万,三至六年为10万至100万,六年以上为100万以上。 因此,不同的罪名对最终的定罪影响很大。

这些案件的受害者应该是汽车租赁公司。 如果购房者在不知道该面包车是偷来的汽车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订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善意取得,本身不会有任何损失。 如果购房者明知自己支付的价格与面包车的实际价格不符,则不是善意购买,也无法取得面包车的所有权,而是与小偷串通订购而损害车辆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其总金额很难说是损害金额。 更何况,如果他们知道自己一直在订购偷来的汽车,就可能构成包庇、隐瞒犯罪行为。

因此,如果案件中被害人被确定为房屋购买者,根据盗窃罪的量刑,可以按照协议盗窃罪的方向进行辩护。

3、量刑情节的辩护

定罪情节通常包括自首、未遂、自首、认罪等,但也不一定都有。 这里我们重点讨论钱的问题。 盗窃罪被视为数额犯罪,犯罪数额也必须是量刑情节。 但通常能够到法庭的人都必须符合量刑标准,所以这里我们将金额作为定罪方面来讨论。

简单来说,犯罪数额是有可能增加的,尤其是当犯罪数额接近定罪升级的临界点时,数额的辩护更为重要。

这些犯罪的对象是租赁车辆,且租赁车辆必须是旧车。 因此,犯罪数额只能是认定的数额。 因此,此类案卷中必然有价格评估意见。 由于这是一个确定的价格,因此可能会出现错误。

价格鉴定是指国家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案件(包括民事、民事、行政、仲裁案件)对涉案赃物价值进行认定,简称“涉案赃物价格鉴定”或“价格鉴定”。 ”。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和查明扣押物品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被盗物品》、《关于印发《被盗物品价值认定规则(试行》)>通知等

价格鉴定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鉴定公式进行计算,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估价。 它本身并不客观。

通过以上方法,相信大家可以看到,民事案件中的价格鉴定意见是一个非常主观的证据,上面的很多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鉴定结果。 比如这辆车是否发生过重大车祸等等。 在盗窃罪中,价格鉴定意见是一个很容易发现问题的辩护点。

民事案件并非完全正确、没有问题。

以上是笔者处理此类案件的一些经验总结。 然而,民防服务是一项非常个性化的服务。 律师应根据具体案件设计最适合、最有效的辩护策略。 比如我之前的一起租车盗窃案,涉案金额超过20万元,我的委托人是犯罪未遂的共犯,目前仍被取保候审。 我建议他翻供、认罪,最后取得了特别好的辩护效果。

我发现很多人确实是张着嘴来的,认为律师为犯罪分子辩护,虽然很多时候律师为委托人全面分析案件并展示未来,展示各种辩护策略和结果,但更容易让委托人主动撤回是在综合评估案件的前提下认罪的。

律师最大的责任就是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而我们只是焊工。

So I would like to warn some people, if you don't understand it, go and find out, don't talk nonsense, sometimes you will really feel embarrassed for these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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