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抵押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20〕86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抵押贷款公司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规范业务运营,提升服务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务。 小额抵押贷款公司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升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群体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宣传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持借贷主业。 小型抵押贷款公司应主要从事贷款业务。 经营管理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抵押贷款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可转换债券,以公司收到的抵押贷款为基础发行资产期货产品,发行股东所欠债务。 支付等业务。
(三)适当的外部融资。 小额抵押贷款公司通过交通银行欠款、股东欠款等非规范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通过发行可转债、资产期货产品等标准化债权资产方式募集的资金余额达到其净值的4倍以上。 根据监管需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降低上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上限。
(四)坚持少量分散。 小额抵押贷款公司在接受抵押贷款时应遵循金额小、分散的原则,根据债务人的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要等激励因素,合理确定抵押金额和期限,使债务人还款金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小额抵押贷款公司对同一债务人的抵押余额不得超过小额抵押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 对同一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抵押余额不得超过小额抵押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降低上述抵押贷款余额上限。
(5) 监控抵押贷款的使用情况。 小额抵押贷款公司应与债务人明确抵押物用途,但按照协议对抵押物的使用进行监控,抵押物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新的规定。产业政策。 小额抵押贷款公司的抵押贷款不得用于下列事项:投资股票、金融衍生品等; 房地产市场非法融资; 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严禁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本地。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 对经营管理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抵押贷款公司,经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其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公司住所所属。 除另有规定外抵押车贷款电话,如经营网上小额按揭业务。
(七)合理确定利率。 小额按揭公司不得从按揭本息中提前缴纳月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违法提前还款的,应当按还款后实际欠款偿还贷款并估算利率。 鼓励小型抵押贷款公司提高抵押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行为底线。 小额抵押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纳公众存款; 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各地交易场所出售或者转让公司个人不良贷款资产以外的个人贷款资产; 发行或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严禁的其他行为。
2、完善企业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加强资金管理。 小额抵押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对借贷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外部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所有资金必须先进入借贷专用账户后才能借贷。 贷款专用账户需具备存取款能力,支持小额按揭业务。 应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提供建行出具的贷款专户运行报告和贷款专户资金流向明细。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限制专门借贷账户的数量。
(十)建立管理制度。 小额抵押贷款公司应在健全经营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括抵押“三检”、贷款审批分离、贷款风险分级制度等。 抵押贷款风险分类应定义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称为不良抵押贷款。
(十一)规范追收行为。 小额抵押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收债程序和方式。 小额抵押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侵犯人身自由、非法侵占受益人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过上正常生活、非法传播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追收债务。
(十二)加强信息公开。 小额抵押贷款公司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债务人清楚了解抵押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小额抵押贷款公司应将金额、时间、方式等告知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日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偿还本金、利息和月息,以及到期前还款的责任。
(十三)保存客户信息。 小额抵押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存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未经授权或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信息。
(十四)积极配合监管。 小额抵押贷款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业务报告、财务报告等材料; 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测,提供相关信息、文件和资料,如实报告重大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情况。 项目解释。
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十五)明确监管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小额抵押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 除筹建、终止等重大事项外,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打击等部分监管工作。关于非法和非法活动。
(十六)建立准入管理。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现行规定,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程序,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控制小额抵押贷款公司进入,加强对股东资信、资金来源等审查。资本和风险管控能力。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将监管与服务结合起来,提高初审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十七)实行非现场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额抵押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抵押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材料、审计报告等数据,定期向银监会报送监管数据信息。委员会; 对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
(十八)进行现场检测。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小额抵押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抵押贷款公司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的方式,询问与检查项目相关的人员、审查并复制与检查项目相关的信息。 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相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查找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强化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按照现行规定,暂停新增小额抵押贷款公司从事网上小额抵押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 对按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改制小额抵押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管办函[2019]83号)改制的机构,要严格资质审核,中期和后期应加强事件监管。
(二十)建设督导队伍。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人员。 专职监管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的数量和业务规模相匹配。
(二十一)实行分类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小额抵押贷款公司监管评价体系,根据小额抵押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性、风险状况等对小额抵押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按照标准对小额抵押贷款公司进行评价。评级结果。 公司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处罚力度。 小额抵押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约谈、出具警告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违法违规经营信息库、公告等。
(二十三)净化行业环境。 对于“失联”、“空壳”企业抵押车贷款电话,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劝阻其申请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自行注销或者以其他方式退出小额抵押贷款公司行业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认定为“失联”企业:很难取得联系; 现场勘查未能找到该公司住所的; 事实上,可以联系到公司的工作人员,但他们不认识、也无法联系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连续3个月未按照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应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关闭业务(无接受抵押贷款等业务); 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状态(税收优惠新政策下免税者除外);近6个月无公积金领取记录。
(二十四)开展风险管理。 对信用风险较高、资金短缺和坏账严重、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的小额抵押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组织风险处置。
(二十五)依法退出市场。 小额抵押贷款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 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
四、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六)加大新政支持力度。 鼓励各地引导支持小额抵押贷款公司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个人贷款支持,提高抵押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七)建行合作支持。 建行可依法依规与小额抵押贷款公司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融资。
(二十八)加强行业自律。 中国小额抵押贷款公司商会等小额抵押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行业宣传,维护小额抵押贷款公司合法权益。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通知发布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