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债
国债是国家为筹集财政资金,以其信用为基础,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目前,我国国债主要有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两种。记账式国债可以上市和流通转让,储蓄国债不可以上市流通。托管在交易所市场的均为记账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又分为附息国债和贴现国债两类。附息国债定期支付利息、到期还本付息、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贴现国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贴现发行、到期按面值还本、期限为1年以下(不含1年)。
二、地方债
地方债是指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的建设,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和其他收入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2015年3月,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一般债券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持、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三、政策性银行金融债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是由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筹集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向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按性质分为浮动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投资人选择权债券、发行人选择权债券以及增发债券等。2013年国开行获准并成功在上交所试点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首批发行额度300亿元。
四、公司债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以公司制法人作为发行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发行,期限在一年期以上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债发行按照大公募债、小公募债和私募债进行分类审核。
五、企业债
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主管机关,负责发行核准工作。企业债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交易,是目前我国唯一的可以跨市场上市交易的信用债品种。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按照既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指定股票的债券。转股权是转债持有者的权利,而非义务,投资者可以选择转股也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债。可转债可以看作“债券+股票期权”的组合。除了转股权外,可转债还包含了发行人向下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
七、可交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债券品种。可交换债的持有人有权按一定条件将债券交换为标的公司的股票,在此之前可定期获得如纯债一样的票息,若持有到期未行权可获得到期本息偿付。除了换股条款外,常见于可转债的赎回条款、回售条款以及向下修正转(换)股价条款也常出现在可交换债上。
八、可分离债券
可分离债券,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加上认股权证的组合产品。分离交易可转债由可转债和股票权证两大部分组成,将传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权利剥离出来,以认股权证的形式送给债券购买者,该认股权证可以独立于债券本身进行转让交易。
九、资产支持证券(ABS)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企业或其他融资主体将合法享有的、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基础资产)出售给特定的机构或载体(SPV),SPV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以获得融资并最大化提高资产流动性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基础资产类型包括: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2014年11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改事前行政审批为事后备案,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十、债券基金
债券基金是指专门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它通过集中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对债券进行组合投资管理,寻求较为稳定的收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债券的基金为债券基金。债券基金也可以有一小部分资金投资于股票市场,投资于可转债和打新股也是债券基金获得收益的重要渠道。
十一、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资金融入方为正回购方,资金融出方为逆回购方。上交所债券回购交易分为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和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
十二、信用保护工具
信用保护工具是指信用保护卖方和信用保护买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
信用保护工具分为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两类。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相关权利义务限于合约签署双方,不可转让。其中,组合型信用保护合约(简称CDX合约)是指合约交易双方达成的,以特定CDX组合项下全部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全部债务为保护对象的信用保护合约。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创设,就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并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