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汽车抵押融资公司(阳江市汽车抵押公司)?

知识问答 (73) 2023-09-20 10:06:29

融资租赁明修栈道,民间借贷暗渡陈仓???

近日,辽宁一宗4块灵壁石与一家金融机构按融资租赁方式,以售后返租方式,实现了8个亿资金到位的“奇迹”。(2019)最高法民终222号披露了大量信息。

是空手套白狼,还是另有蹊跷?且从法律角度慢慢道来。

一、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法院判决梳理情况如下:

(一)4块灵壁石的融资租赁合同

2017年12月26日,锦银公司(甲方、买受人)与苏州静思园公司(乙方、出卖人)签订编号为锦银[2017]回字012号-购01号《买卖合同》,约定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存放于乙方园林的四块灵璧石)购买价款为8亿元整;鉴于乙方将自己拥有的租赁物转让给甲方并从甲方处回租该租赁物,本合同中的租赁物并不实际交付给甲方,租赁物所有权在甲方支付全部租赁物购买价款时即从乙方转移至甲方。

同日,锦银公司(出租人)与苏州静思园公司(承租人甲)、中青旅公司(承租人乙)确认,同意上述转让并将该等资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采用售后回租方式租用上述资产,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签订了编号为锦银[2017]回字012号《融资租赁合同》(四块灵璧石售后回租-资产-共同承租)。

本合同项下年租赁利率为8.93%(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二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8%)。

起租日为2018年1月5日,租赁期限为24月,还租期共计8期,自起租日起算;租金总额815659747.22元,第1期付款日:2018年3月20日,支付租金金额804684888.89元;第2期付款日:2018年7月20日,支付租金金额1731199.21元;第3期付款日:2018年10月19日,支付租金金额1622054.76元;第4期付款日:2019年1月18日,支付租金金额1589807.54元;第5期付款日:2019年4月19日,支付租金金额1557560.32元;第6期付款日:2019年7月19日,支付租金金额1525313.10元;第7期付款日:2019年10月18日,支付租金金额1493065.87元;第8期付款日:2020年1月3日,支付租金金额1455857.53元。

其他条款略。

2018年3月21日,锦银公司向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发出《租金逾期催收通知书》,告知两公司截止约定支付日2018年3月20日,未收到租金7.9亿元,就逾期支付的租金(含逾期支付的利息及本金),我司将按实际逾期天数收取违约金。2018年3月22日,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对该通知出具《回执》并予以盖章确认。2018年3月21日,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向锦银公司支付第1期租金利息14684888.89元,该笔款项延期一天支付产生违约金7342.44元;截至锦银公司起诉之日,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欠付第1期租金本金7.9亿元、未到期租金(第2期至第8期)共计10974858.33元(含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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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合同情况。

2017年12月26日,锦银公司(甲方、债权人)与北京黄金公司(乙方、保证人)、苏州静思园公司(乙方、抵押人)、静思园园林公司(乙方、抵押人)、静思园投资公司(乙方、抵押人)、庆磊公司(乙方、抵押人)、吴江静思园(乙方、抵押人)等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由上述抵押人(保证人)分别将相应房产进行抵押担保。

二、诉讼焦点---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性

1、中青旅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除7.9亿元租金本金之外的判项,改判驳回锦银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包括:支付已到期租金利息所产生的违约金7342.44元、已到期租金本金7.9亿元所产生的违约金,支付未到期租金10974858.33元、留购价款10000元、律师费2600000元。(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锦银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

(1)涉诉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金融借款合同。因锦银公司属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无权从事金融贷款业务,本案融资租赁交易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认定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不需要承租人归还融资本金,只需按期支付租金,且每期归还数额大致相等,以此与金融贷款业务相区别。但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不仅约定了年利率为8.93%,而且要在短期内归还锦银公司的本金及利息,完全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和法律规定。锦银公司出资8亿元(2018年1月5日支付)买入原审被告苏州静思园所有的租赁物再行回租,但所支付的不是租金,而是要求按年利率8.93%支付利息,并应于2018年3月20日返还本金,其合同特点完全符合金融借贷的法律特征。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公司与锦银公司之间实际上是金融借贷关系。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关于处理无效合同的规定,锦银公司应当向苏州静思园公司返还租赁物,中青旅公司与苏州静思园公司共同向锦银公司返还借款,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关于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的约定对中青旅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2.锦银公司答辩称:

锦银公司与中青旅公司、苏州静思园公司之间的交易模式符合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中青旅公司与苏州静思园公司应向锦银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留购价款及律师费,在支付所有费用后,锦银公司才返还租赁物。

3.二审法院审理意见

中青旅公司主张案涉交易行为性质系金融贷款业务,主要理由是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利率8.93%并且在合同签订之后的不到三个月内返还本金,符合金融贷款的法律特征。对此,分析如下:

商事交易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应首先从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和交易本质来判断,最主要的就是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交易合同。

(1)从案涉合同订立情况而言,2017年12月26日,锦银公司(买受人)与苏州静思园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锦银公司收购苏州静思园公司的四块灵璧石,并由苏州静思园公司回租,还约定租赁物购买价格及支付、租赁物交付及所有权转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同日,锦银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锦银公司将案涉四块灵璧石租赁给苏州静思园、中青旅公司,后者采用售后回租方式租用案涉四块灵璧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时签订了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并且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同时也是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案涉《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在形式上符合售后回租交易的特征。

(2)其次,从当事人的履行情况而言,2018年1月5日,锦银公司向苏州静思园公司付款8亿元用于支付案涉4块灵璧石的价款。同日,苏州静思园公司向锦银公司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致买受人)》确认收到租赁物购买价格8亿元;2018年3月21日,苏州静思园、中青旅公司向锦银公司支付第1期租金利息14684888.89元及该笔款项延期一天支付产生的违约金7342.44元。故双方当事人已经根据案涉《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实际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锦银公司支付了对价购买了案涉四块灵璧石,苏州静思园公司向其出具了《所有权转移证书》即将案涉四块灵璧石的所有权转让给锦银公司;锦银公司作为承租人向案涉四块灵璧石出租给苏州静思园公司、中青旅公司,后者已经部分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对于锦银公司而言,取得了案涉四块灵璧石的所有权,从而实现了融资的担保和破产隔离的法律价值;对于苏州静思园公司而言,盘活了自有资产,更大地发挥社会资本的价值。故案涉交易在权利与义务安排和交易本质上均符合售后回租交易的法律特征。

(3)因融资租赁交易性质与抵押借款关系难以区分,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断案涉交易行为的性质,不仅应当审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要综合考虑标的物的性质、价值及租金的构成等相关因素,有必要对合同等书面证据之外的相关事实予以进一步查证,推翻合同等书面证据之证明力仅属例外。结合中青旅公司的上诉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案涉四块灵璧石,中青旅公司主张案涉四块灵璧石不属于可租赁范围,理由是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租赁物应当为不可消耗物,国家允许流通的物。但中青旅公司所引规范依据与主张的理由内容不一致,且关于租赁物的范围系监管部门行使监管职责的内容,并非人民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依据。

2.关于四块灵璧石的价值,双方当事人在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案涉四块灵璧石的购买价款按照评估价值协商确定。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认可案涉案涉四块灵璧石的评估价值11.06亿元,案涉合同约定的购买价低于评估价。上引司法解释将租赁物价值作为参考因素,主要针对的是以价值明显偏低、无法担保租赁债权实现的情形,而本案中中青旅公司并未对11.06亿元的评估价值提出异议。

3.关于年租金利率8.9%和短时间归还融资本金利息,租金的确定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即租金当中包括租赁物购买款项、利益及其他成本。年租金利率8.9%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作出的租金利率计算方式,并不能仅凭以年利率作为租金计算方式而否定合同性质。至于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不足三个月内返还购买款项,中青旅公司并未举示对融资租赁交易中返还本金的方式及租金的期间作出限定的法律依据。故中青旅公司提出上述理由不能达到证明案涉交易系金融借贷业务的证明标准,本院不予采信。

售后回租交易当中,承租人向出租人让渡租赁物的价值,同时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计算租金利率的方法,在一定期限内收回本金均是售后回租交易的特征,也是融资租赁业务具有融资功能的体现。但上述两个特征是众多融资业务的基本特征,中青旅公司以此认定案涉交易系金融借贷业务,本质上是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交易特征来否认细分领域的某一具体交易的法律性质,不符合法律论证的逻辑,未能合理解释案涉四块灵璧石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事实。《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即有权开展基于购买租赁物而发生的融资业务,锦银公司从事案涉交易行为无需规避上述行政监管要求。中青旅公司主张案涉交易系金融借贷业务,锦银公司有意规避监管要求,案涉交易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认定无效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有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有效,确定的交易模式符合售后回租型的法律特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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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启示

(一) 合理利用法律规则,精心设计融资模式规避风险

本案中锦银公司涉及四块灵壁石的融资租赁,虽有8亿款项流动,但其实质上是相应保证人的房产担保抵押,其风险是可控的。一般融资租赁体现在大型设备等,但本案用灵壁石作为标的,确实让人费解。

(二)若融资租赁合同认定无效,中青旅和苏州静思园必然获利,其只承担合同无效相应过错责任。但其关联公司担保合同大概率无效,相应具有实际财产价值的抵押物解除担保。可能这也是中青旅和苏州静思园坚持上诉的重要动机之一。

(三)据后续新闻信息了解,锦银公司相应放贷责任人,受多起违规放贷事件影响触犯刑法。对此,本宗灵壁石融资租赁案也让人浮想联翩。因为我也很想如法炮制,但可能银行第一关就被毙了,拿脚趾都可以想象,信贷经理一定用鄙夷的眼光说:几个石头就想玩几亿,疯了吧!

有些事,你只能看破,但不能说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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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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