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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问答 (68) 2023-10-13 09:05:34

重庆市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要求,结合人民银行、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有效缓解“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财政部门设立的,给予金融机构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本金损失一定比例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的补偿对象是指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服务且符合补偿条件的金融机构,包含银行、担保、保险、小贷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其中,保险类金融机构是运用保险资金提供支农融资业务的保险公司,小贷类金融机构仅限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小贷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补偿范围是金融机构为农业经营主体在重庆市范围内发展种植(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产前、产中及产后服务而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贷款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包括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安排,风险补偿账户孳息收益及追偿款项等。

第六条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委托相关机构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具体管理由其自行确定。

第二章 风险补偿的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申请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抵(质)押融资业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重庆市辖区内依法合规经营的金融机构;

(二)以重庆市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林权、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库、塘、堰)、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业知识产权、农业企业产权、地上种植(养殖)物及附属设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地票、保单等为抵押物的贷款,以及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提供单户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已享受其他政府补偿类贷款除外);

(三)金融机构已核销或逾期180天且划为损失类的贷款;担保机构已代偿且逾期90天的贷款;

(四)单笔担保贷款原担保费率不高于2%,银行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点不超过250BP;

(五)金融机构应在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项目贷款或担保责任生效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信息,录入重庆土交所创建的重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并取得《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交易鉴证书》;

(六)金融机构已履行债权人勤勉催收等尽职义务。

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补偿条件的;

(二)金融机构存在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通过额外收取保证金、延迟放款、扣存贷款等方式变相转嫁风险的;

(三)金融机构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责任,或者存在人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发生不利于资金收回的行为;

(四)已享受其他中央、市级贷款补偿政策的;

(五)申报资料不全;

(六)其他不符合申报的情况。

第九条金融机构获得的补偿资金须用于弥补对应融资项目损失。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本金损失,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获得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比例为本金损失的35%,其中,市级风险补偿金承担20%,区县风险补偿金承担15%。

第十一条对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贷款不良率或代偿率未超过(含)3%的,风险补偿资金按上述比例予以补偿;超过(不含)3%至5%(含)的部分,风险补偿资金按上述比例的50%予以补偿;超过(不含)5%的部分,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单笔贷款风险补偿金不超过350万元,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政府风险补偿。

第三章 风险补偿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类申报风险补偿金,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项目信息登记表》《重庆市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申报表》;

(三)贷款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证书或抵押融资交易鉴证书、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或农村产权抵押物价值认定表;

(四)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环节各程序相关报告、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员私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

(五)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已按损失类计提专项准备的凭证或报表等其他证明材料;

(六)担保机构已代偿的,应提供银行通知其代为偿还借款的公函、代偿资金划转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员私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

(七)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上门追索、提起诉讼等原始记录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员私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

(八)农村产权价值评估、认定环节相关资料

(九)《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交易鉴证书》

(十)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类申报风险补偿资金,除第十二条第八款、第九款外,其他款项涉及资料均需提供。

第四章 风险补偿流程

第十四条申报。金融机构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开设账号,安排专人录入、维护抵(质)押融资项目信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申报工作,于每年4月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并分区县列示本机构或分支机构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申报情况,形成正式申请文件报市金融监管局,并同步将报送资料扫描后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

担保公司已向承贷银行代偿的,由担保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初审。市金融监管局会同重庆土交所对申报要件、抵(质)押标的物等情况进行初审,在1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复审。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审通过的项目信息进行现场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按属地原则返回区县财政部门确认后,形成审定结果。

第十七条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定情况,将补偿资金市级承担部分拨付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将市和本级承担部分一并拨付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追偿及返还。金融机构收到风险补偿资金后,仍须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积极开展贷款清收和抵押资产处置工作,贷款清收、处置抵押资产收回的资金,应按该笔贷款取得的补偿比例退还到市财政局和区县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账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要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将不定期检查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金融机构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对存在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行为的,财政部门将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补偿资金,3年内不得享受市级财政补贴,并提请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风险补偿资金账户托管机构须在每年4月1日前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上年度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结存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印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农财〔2011〕9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1.重庆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项目信息登记表

2.重庆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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