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贷款不押车协议(抵押车子协议)?

知识问答 (20) 2025-01-22 10:02:58

【基本案情】(2024)闽0603民初159号

2021年5月11日,陈某为甲方、某某公司为乙方签订一份《机动车辆质押典当合同》[信捷典(车)第221号],约定(摘要):甲方以自有车辆(车辆品牌:帕纳美拉牌;车辆类型:小型轿车向乙方办理典当质押贷款,质押物评估现值为187500元,质押车辆价值所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的诉讼代理费用、评估费、拍卖费、机动车辆过户费、诉讼费用及强制执行费等)。甲方将质押车辆于2021年5月11日移交给乙方。典当金额:187500元。典当期限3个月,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典当费用为月利息‰、月综合服务费率‰,利息及综合服务费自实际放款之日起计算至乙方实际收回全部当金之日止。

某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通过蓝*顺的银行账户向陈某转账共计179375元。

某某公司作为甲方(出借方)与陈某作为乙方(承借方)签订一份《车辆借用协议》,约定:乙方将其车辆(车牌号为闽EA××**小型轿车)质押于甲方,再由甲方借给乙方使用,合同期限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使用该车辆的租金,每月租金是5625元等。庭审中,某某公司确认,借用车辆原本约定的就是无偿借用,故未收取租金。陈某亦未曾支付租金。

2021年5月11日,陈某、某某公司就陈某所有的闽EA××**号车办理质押备案,质押权人为某某公司。

之后,陈某又在某某公司制作的《偿还计划表》签名确认,该《偿还计划表》记载:租赁期限为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缴费账户名为蓝*顺、缴费账号为6227********、开户行为建设银行厦门东渡支行;第1期缴费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利息为5625元;第2期缴费日期为2021年9月10日、利息为5625元;第3期缴费日期为2021年10月10日、利息为5625元;第4期缴费日期为2021年11月10日、本金187500元;您务必在缴费日前将月租金转入指定缴费账户,每逾期/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低于50元/日的,按50元/日计收违约金,逾期不得超过3日内等。

庭审中,某某公司自认,陈某于2021年6月8日转账5625元至蓝*顺银行账户,于2021年7月11日转账5630元至蓝*顺银行账户,于2021年8月9日转账8125元至某某公司员工账户,于2021年9月11日转账5630元至蓝*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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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一、陈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某某典当有限公司本金165913.4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165913.4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若陈某1未按上述第一判项规定的期限和数额还款,则福建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对陈某1名下闽EA××**号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福建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某某公司与陈某1虽然签订了《机动车辆质押典当合同》,但某某公司未开具当票,质押财产未实际转移占有,出借的款项及还款均是通过个人账户转账收付,且双方只约定利息未约定综合费用,因此本案不具备典当的特征,某某公司与陈某1之间名为典当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某某公司与陈某1之间的民间借贷,除利息的约定超出法律保护范围外,其余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某某公司主张对车牌号闽EA××**号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求。虽然某某公司将质押财产交由陈某1使用,但某某公司的质权并不消灭,且双方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质押备案,因此某某公司请求对该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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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押证不押车业务是指借款人以其所有的车辆作为抵押物,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担保,以保证债务的清偿,但借款人(车主)在贷款期间继续占有、使用抵押车辆的一种贷款方式。具体操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共同前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出借人放款后收押车辆登记证书(有的也会安装GPS定位器并收押一把车辆备用钥匙)。这种贷款方式类似于一种“准信用贷款”,但不可忽视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由于不转移车辆的占有,可以最大化地实现车辆的使用价值。要申请这种贷款,借款人通常需要准备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保险合同和银行卡等材料,并经过提供车牌号和身份证号进行查询、评估车辆价值、签订合同、安装GPS设备(如有需要)、办理车辆登记证等流程,最终由贷款机构放款。

典当行能否开展“押证不押车”业务呢?

要明确一点的是,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动产抵押业务,也就是说,典当行不能以车辆抵押的方式经营押证不押车业务。

因此,实践中,典当行所从事的押证不押车,实际上是动产质押,有的去车管所办理登记,有的去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登记,有的干脆不予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根据上述规定,动产质押的公示方式为交付,设立要件为出质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如果典当行与当户签订了车辆质押合同,尽管在车管所办理了登记,但法院可能认定认定为名为典当,实为借贷。

例如,在福建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与陈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闽0603民初159号】中,法院认为,某某公司与陈某1虽然签订了《机动车辆质押典当合同》,但某某公司未开具当票,质押财产未实际转移占有,出借的款项及还款均是通过个人账户转账收付,且双方只约定利息未约定综合费用,因此本案不具备典当的特征,某某公司与陈某1之间名为典当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关于某某公司主张对车牌号闽EA××**号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求。虽然某某公司将质押财产交由陈某1使用,但某某公司的质权并不消灭,且双方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质押备案,因此某某公司请求对该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支持了典当公司以车辆优先受偿的请求,但理由实属牵强,因为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备案明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动产质押的公示要求。

在佛山市三水Z典当有限公司、陈*华等典当纠纷一案【(2021)粤0607民初5234号】中,法院同样认为,陈*华自愿与Z公司签订《机动车辆质押典当合同书》,以其自有的小汽车粤E9××××作为质押为案涉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现因陈*华违约,Z公司诉请对陈*华提供质押的粤E9××××小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该案中的法院观点同样混淆了抵押与质押。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上述决定并未列举车辆质押,与之相关的车辆抵押作为例外规定。因此,在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车辆质押欠缺法律依据。但根据自主办理、自担风险的登记原则,当事人如果想要办理,也不是不能。

回过来说,如果典当行能办理车辆抵押典当业务,这个问题迎刃而解了,因为抵押的设立方式就是不转移占有。根本的症结在于,修改典当行不能办理动产抵押的规定,因为国家对于动产抵押早已放开并明确了统一的登记机构。《典当管理办法》的滞后性如此明显,修订也就是时间问题了。

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典当行如果要冒险开展“押证不押车”业务,可借鉴上述案例中的做法,签订质押合同并在车管所办理质押登记,并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1.完善内控制度:典当行应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客户身份验证、质押物鉴定评估、资金流转监控等环节。通过规范操作流程和加强内部监督,降低操作风险和内部欺诈的可能性。

2.加强法律审查:典当行在接受质押物时,应进行充分的法律审查,确保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存在争议的质押物,应谨慎接受或要求客户提供其他担保措施。

3.明确合同条款:典当行应与客户签订明确的典当合同,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质押物的描述、质押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通过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降低法律风险并保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

4.加强客户信用评估:典当行在开展押证不押车业务前,应对客户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估。通过了解客户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和信用记录等信息,降低信用风险并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

5.实行动态监控:典当行可以对质押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要求出质人配合典当行随时检查、定期查看质押车辆状况,保持对质押车辆的动态关注。

6.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典当行应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预警机制,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等环节。通过定期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法律风险,确保典当行的稳健运营。

综上所述,典当行在开展押证不押车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客户信用评估和法律审查工作,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以应对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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