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模板(典当利率上限规定)?

知识问答 (6) 2025-07-22 10:05:07

一、案例信息

【案例级别】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案例

【生效文书】(2022)沪02民终6090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8月31日

二、裁判要旨

典当经营者与借款人签署的合同内容并不涉及一般典当关系所应有条款或内容的,人民法院应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合同具体内容将其认定为一般借款合同或抵押借款合同,而非典当合同。此类借款合同应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利率上限的限制,典当经营者不能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就该合同获取超出合理范围的综合费。

三、案件事实

2021年8月,某典当公司(甲方)与洪某(乙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因经营需要以自有房屋向甲方办理抵押借款业务,借款期限为3个月;乙方应支付甲方综合费、利息,月综合费率2.7%,月利率0.3%;抵押物系两套房产。后,双方就前述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手续,典当公司成为抵押权人。2021年8月30日,典当公司向洪某出借250万元,洪某至今未归还借款并支付综合费及利息。

典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洪某返还借款250万元;2.洪某支付综合费(按每月2.7%计付)、利息(按每月0.3%计付);3.典当公司有权对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沪0101民初28016号民事判决。洪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沪02民终6090号民事判决: 一、洪某支付典当公司250万元;二、洪某支付典当公司综合费(以2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8%计付);三、洪某支付典当公司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3%计付);洪某届期不履行以上给付义务,典当公司可以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四、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综合费及利息的上限计算,应适用典当合同还是民间借贷相关规定。典当综合费及典当利率见于《典当管理办法》,典当业务或典当合同应适用该办法。而案涉《抵押借款合同》除一方主体是典当公司系典当业务经营者外,合同条款内容仅为一般抵押借款业务条款,对于当物、当票、绝当、典当期等典当关系所应有的条款或内容均未置一辞,不应认定属于典当合同范畴。尽管某典当公司具有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属性,但本案中的借款行为因其不构成典当,故不属于金融业务,实为一般民间借贷行为。本案所涉综合费及利率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计不应超过同期LPR四倍,即年利率15.4%,扣除按月利率0.3%计算的利息,故综合费应按年利率11.8%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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