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如果金融机构垫款被挪用,民间借贷协议无效! ——贵州省高院发布刑法适用典型案例
【判断要点】民间借贷中,贷款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贷款人挪用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垫付贷款资金的,民间借贷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在认定是否构成挪用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具体情形时,还应综合考虑贷款人的抵押用途、贷款人的金融抵押是否能够与贷款所用资金区分等。
【案件基本事实】原告田某与被告裴某为同学。 裴某以做项目为由欠田某7亿元,并口头承诺每月支付一定利息。 田某自己没有资金,于是向建行抵押了7亿元,并通过建行个人账户将全部资金转入裴某的个人账户。 事后,阿沛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田某偿还了19200元,其余50800元未按约定偿还,田某遂将甲告至法院,请求甲偿还债务,并按年息偿还欠款。率为6%。 每月利息是从还款日起计算的。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金融机构接受抵押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 本案中,田某将向他人垫付的抵押贷款用于履行与金融机构约定的抵押用途,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协议依法认定无效。 由于协议无效,约定的月利息也从一开始就无效。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无效协议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阿沛因无效协议而取得的不当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给田。
【案例回顾】近年来,由于金融抵押贷款申请门槛低、还款期限短、借贷还款形式简单,第二人向第二人垫付贷款存在缺口,造成高利息。预付款、信贷挪用他人网贷等金融机构抵押预付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套利贷款和垫款”民间借贷协议的失效,弥补了原有的制度空缺和法律漏洞,加大了对逃避金融监管、制度套利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发挥法律在社会行为中的作用。 推动示范。 本案中,对套利和垫款的否定进一步彰显了司法机关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明确态度,警示犯罪主体之间民间借贷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风俗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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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不能退货或者不需要退货 是的,应该加保费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如何判断贷款资金是否为预付款?
一是贷款人挪用了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 结合《民事九纪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在签订债务协议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出借人仍欠交通银行抵押贷款且尚未偿还抵押贷款典当行借钱,通常可以推定贷款人的贷款资金属于垫付资金。 贷款人声称贷款不是从金融机构骗取的,贷款人应当承担贷款来源的举证责任。
其次,虽然贷款人不是尚未偿还的常年消费抵押贷款,但不应将其认定为套利贷款。 比如车贷、住房贷款等抵押贷款,一般都是将抵押资金直接支付给第二人,抵押人并没有直接挪用资金。 因此,以贷款人尚未归还抵押贷款的事实来直接认定是否存在挪用金融机构抵押贷款行为是不妥的。 还应从贷款人的抵押目的、金融抵押与贷款能否区分等方面进一步审视贷款人的行为。
问:金融机构及垫款人(贷方)范围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诈骗抵押贷款、垫款的主体范围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等。个人或非法人组织。 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工商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小额抵押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非交通银行金融机构、花店等百、薇薇黛等平台。
根据《贷款通则》第九条的规定,抵押贷款的种类包括信用抵押贷款、保证抵押贷款和票据贴现。
问:挪用金融机构资金后还有哪些法律后果?
1、垫款人(贷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议有效。 根据协议相对性原则,虽然垫款人(贷款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协议无效,但并不影响垫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抵押协议的效力,仍需承担抵押协议规定的义务。 而因垫款人违反抵押协议有关贷款资金实际使用的要求和约定,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垫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或者因垫款人未能及时偿还建行住房贷款而面临诉讼后被认定为不良信用的风险。
2. 垫款人可能因挪用金融机构垫款而面临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管辖民事案件结案起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机关(二)》,如果垫款人以垫款方式收取款项,挪用金融机构个人贷款资金并高息垫款给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50亿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问:贷款资金既包含自有资金又包含预付款的协议的有效性如何认定?
实践中,存在贷款人借出自有资金和垫付资金一起出借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规定,超过抵押金额的出借资金属于自有资金时,协议不无效。 此时典当行借钱,民间借贷协议中关于转贷资金数额的约定无效,关于自有资金数额的约定有效。
负责法院:贵阳市息丰县人民法院 田养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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