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车主同意,便将租来的汽车拿去抵押借款,你觉得是不是很荒唐?
近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件伪造证件将租来的车辆拿去“抵押”借款的案件。“偷鸡”未成,反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无业游民嗜赌成性,债台高累陷入困境
犯罪嫌疑人杨某长期以来没有固定收入,却偏偏染上网络赌博的恶习,深陷其中不能自拔,还因此欠下了许多外债。债主频繁上门追债,其精神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租赁车辆只为“抵押”借款
情急之中的杨某想到民间借贷,其了解到民间借贷是需要实物“抵押”,杨某再一次陷入困境,脑袋灵光的杨某很快想到了解决办法--租赁汽车用于抵押。于是杨某便从玉林市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租来一辆雪佛兰七座小轿车。
伪造证件小广告来助力,骗取借贷钱到手
杨某为了成功将汽车“抵押”,便拨通了伪造证件小广告上的电话,吩咐对方伪造一个名为“李宁”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居民身份证。拿着伪造的证件,杨某联系上被害人陈某,双方达成协议:“李宁”用汽车作抵押,向杨某借款7.5万元。杨某将抵押汽车借来的钱用于网络赌博、还贷以及个人生活开支,很快便花光。
10日后,杨某由于没有偿还债务能力无法赎回汽车,害怕汽车租赁公司追责,便选择自动到北流市公安局投案。
判决结果
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2021年11月2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对杨某作出宣判: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杨某退赔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七万五千元。
北检君有话说
租赁车辆要讲信用。伪造证件将车辆拿去“抵押”借款,便是诈骗,既害人也害己,早知今日,又何必当初?
法律小贴士:上述案件中所提到的“抵押”,实质上是质押,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与抵押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财物的占有,抵押是不转移财产占有,而质押转移财产占有。
北流检察
审核:罗远建
文字:李金莲